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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法 陸資人頭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http://www.CRNTT.tw   2021-09-23 18:16:03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陸委會線上記者會畫面)
  中評社台北9月23日電(記者 鄭羿菲)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為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加重很多。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指出,陸委會也研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陸資隱匿身份或資金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

  陸委會23日下午舉辦線上記者會,由副主委李麗珍出席說明。

  陸委會近期預告擬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草案,嚴懲充當陸資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李麗珍說明,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條之一,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才能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近年有陸資用他人名義或第三地陸資企業名義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甚至有些從事挖角高科技人才。陸委會擬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的修正草案。

  第40條之一修正後,範圍除中國大陸外,也納入中國大陸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前述對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台營業,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至於中國大陸地區於第三地投資營利事業的認定,由經濟部擬訂。

  第93條之一修正後則規定,違反第73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或為規避第73條第一項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第93條之二過去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範,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或規避相關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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