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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9月22日電/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人頭條款”。民眾若充當人頭,讓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規避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應經許可之規定,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體報道,陸委會指出,陸資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愈趨頻繁,除透過在地協力者,也藉第三地投資公司來台,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嚴重影響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
陸委會擬具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人頭條款”予以重罰。
依過去實務判決,陸資企業違反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等規定,依現行兩岸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規定,得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易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以緩刑。
陸委會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陸資企業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以及出借名義充當陸資人頭,幫助規避應經許可之業務活動,刑責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