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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右)和蔡英文總統(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10月6日電/從本月5日零時起,港府因應已變質為暴亂事件的示威運動,開始實施《禁蒙面例規》。該規定的要旨在於限制在合法或非法的示威活動中,均不得戴上無法辨識身分的面罩,否則將處以刑罰和罰金。
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港府宣布將實施例規後,綠營人士多所表達負面的看法,但卻遭人質疑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亦有類似的規定。此刻,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臉書發表“胡扯”的說明,堪為台灣政壇“勇扯派”第一人。
2018年4月25日,在“反年金改革”遊行中有人蒙面,時任行政院發言人的徐國勇即痛斥“這是違法的”。然而,在台灣已定為違法的相同行為,在香港至少也應受到依我立法理由的非難才是,但徐國勇卻先“扯”成兩者還是不一樣。而徐國勇的立論,則是指港府訂頒的《禁蒙面例規》類似“戒嚴”,以及含糊地“亂扯”香港訂頒該例規為行政權凌駕立法權。
事實上,港府是依據1922年制定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授權”,由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召集行政會議訂頒《禁止蒙面例規》,而立法會開議後還要送該會審議才算完成整個程序。此一情形,類似台行政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也可訂頒稱為“法規命令”的行政命令,而且也是先發布施行生效後,再送立法院“備查”。然而,徐國勇卻硬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扯為類似因“戒嚴”而訂頒的“緊急命令”,而台灣的相關限制則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