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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勦台共殃及無辜 監察院促修法還清白
http://www.CRNTT.tw   2017-12-22 14:43:21
及楊美鈴。(中評社 梁雅雯攝)
 
  高鳳仙表示,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雖以戒嚴長達30餘年,情況特殊、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而認定“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合憲,但此解釋是作成於動員戡亂時期80年1月18日,司法院今年7月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楊美鈴表示,近來各界頻傳應修改規定給予上訴機會的呼聲,行政院應正視,積極研議修正“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依法上訴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撫平傷口,達成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之目的。

  被問到後續是希望由行政院提出修“國安法”嗎?大概有多少人可受惠?

  高鳳仙表示,修正“國安法”不僅鹿窟事件受害者,包括白色恐怖事件受害者,甚至美麗島事件受害者都適用,所以過去民進黨就主張要修“國安法”,但立法院的版本一直無法通過。現在執政黨高舉轉型正義大旗,難道這個案子的轉型正義做不到嗎?希望行政院跨部會整合包括法務部及國安會等提案修“國安法”。

  楊美鈴表示,當時在立法院為什麼讓“國安法”通過,就是顧慮受影響的人太多,因為從戒嚴到訂定“國安法”之間大概戒嚴了39年,當中包括白色恐怖、二二八都在裡面,他們擔心如果都翻案有礙於法律安定性,但是,在價值重建過程,在安定性和妥適應有平衡點可拿捏,靠立法技術絕對可以克服。

  高鳳仙提出,民國85年的調查報告還有130多名鹿窟村民生存,這次3個基地生存的村民剩60多人,且都已80、90歲,今年是白色恐怖鹿窟事件65週年,剩下這麼少的人要不要給他們機會?受到補償和恢復名義是不同的。

  鹿窟基地於民國41年12月28日被破獲,監察院將於12月28日,鹿窟事件屆滿65週年時,邀請過去彼此互相知道卻沒機會認識的村民,在監察院舉辦村民見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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