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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落實“愛國者治港”由宣誓開始
http://www.CRNTT.tw   2021-05-26 17:42:05
  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據大公報報道,《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5月21日生效,一批攬炒派區議員紛紛在《條例》生效前後辭職,以示不會宣誓效忠自己的國家及香港特區。《條例》旨在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香港國安法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宣誓本來是件自然不過、毫無困難的事,但對香港攬炒派來說,就難過登天。

  公職人員宣誓效忠自己的國家民族乃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亦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去年12月,立法會秘書處應筆者要求做的研究文件顯示,美國和英國的國會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前者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後者則宣誓效忠英女王,兩者同樣需要簽署誓言作實。

  宣誓效忠是國際慣例

  該份研究亦指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3條規定,議員一經宣誓就職,若其後參與叛亂或暴動,或為敵人提供支持或援助,會被取消議員資格。英國1848年叛國重罪法則定明,任何意圖廢除君主的行為均屬犯法,議員若被判叛國罪罪成,即會自動被取消議員資格。這些規定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即“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上述職務資格。”的要求相約。

  至於對公務員宣誓的要求,德國和日本同樣要求公務員在入職時宣誓,若是拒絕宣誓的人,德國將會被革職,日本則會受到紀律處分。日本公務員的誓言還表明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比起香港國安法要求可謂更加嚴厲。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宣誓以示對國家和社會負責,是國際慣例。

  其實普通法和內地法律對宣誓有非常接近的解讀。早於2004年,梁國雄就職時想改變立法會宣誓內容,遭立法會秘書長拒絕,他就此進行司法覆核,當時處理案件的夏正民法官拒絕給予許可。夏官在裁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冒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立法會議員就職誓詞必須全體議員一致,而且要令所有其他議員認同是一致誓言,因為這是代表立法會的誠信(integrity)。任何人若堅持用他自己的言語宣誓,而有別於立法會誓詞內容,則有關人士會被視為沒有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宣誓,而沒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宣誓的人,將會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拒絕或忽略宣誓的法律後果,就會喪失議員資格。

  其後2008年,黃毓民等人開始屢屢偏離立法會宣誓誓詞,只是時任立法會主席寬鬆處理,他們尚且“過到骨”。可惜縱容他們反而害了他們,也害了香港。到了2016年,梁頌恒及游蕙禎可謂不懂法律,又不熟書,只顧“做騷”吸引市民眼球,竟然在就職宣誓儀式中,大肆冒犯宣誓內容及國家民族。他們未學做議員,先學歪風邪道,結果必然是政治跳崖,亦賠上自己前途,事件亦導致其他四位故意偏離誓詞的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十二年過去,各人好像早已忘記了2004年夏正民法官的判詞,亦忘記了基本法的憲法地位,不少攬炒派當選者大肆破壞誓詞尊嚴,可謂到了頂點,結果引火自焚。

  從政者須“知例而行”

  梁游等人的惡行,促使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其實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首、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區議員、公職人員當然要效忠“一國”,亦要效忠“兩制”,怎可能將之解讀成只效忠特區,不需要效忠國家呢?是次釋法其實充分反映了香港攬炒派不知“一國兩制”為何物,結果“港獨”、“自決”等苗頭就如病毒一樣大肆蔓延。過去幾年,筆者曾多次要求政府立法,不應該將能否“入閘”的決定權交與選舉主任一人,責任太大,權力亦太大。

  過去這兩年實在太多事情發生,社會撕裂令部分年輕人輕視法律底線,宣誓時冒犯誓詞,以為犯法是沒有後果的。政府終於能夠就宣誓立法詳細規定,並且列出正面與負面清單。這是有承擔的表現,既維護了愛國者治港底線,又令各方從政者知例而行,免墮法網,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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