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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兆基:馬道立的言論才是真“奇怪”
http://www.CRNTT.tw   2021-04-27 10:20:53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大公報報道,時事評論員文兆基表示,日前有媒體報道,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英國律師學院Gray's Inn舉辦的網上論壇中,稱香港國安法中由特首指定法官審案的規定“奇怪”。馬道立認為,涉及國安的案件,其實可由司法機構決定誰是合適人選或不合適去審理,又稱由司法機構決定由哪個法官審案,而不是由其他人,是所謂“司法機構獨立的一部分”云云。

  可以說,馬道立對於國安法的評論才是十分“奇怪”。首先,司法獨立其實是指法院受基本法第85條的保障,擁有獨立的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決定某件案件由哪個法官審理,並不意味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受到干預,亦不會使到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受法律追究,自然跟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沒有任何關係。

  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至於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則是須遵從第88條的程序外,還要根據基本法第90條的規定,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備案。

  換言之,香港法官的人事任命權,本來便不屬於司法機構,而馬道立擔任首席法官期間,亦從未宣稱此一做法會損害司法獨立。在此情況之下,香港國安法第44條只是規定,危害國安的犯罪案件應由特首指定的法官或裁判官審理,而這些指定法官或裁判官,本來便是從特首任命的法官或裁判官當中挑選,何故這樣做又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呢?

  除此之外,基本法本來便沒有任何一條條文規定,司法機構享有決定案件交由哪個法官審理的專屬權力。在此情況之下,特首仍然只是根據國安法規定,從現有法官和裁判官中,挑選了一批指定法官,而不會決定某件案件應由哪一名指定法官審理,這一做法已屬按照慣例,決定權仍在司法機構手上。

  指定法官無損司法獨立

  說到這裡或者有人會說,所謂“奇怪”是指現職法官或裁判官,既然已是由特首任命,為何還要在當中挑選一些人,作為負責審理涉及國安案件的指定法官呢?其實明眼人都會知道,指定法官這一安排,乃是源於香港在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造成基本法本身,也存在不少史無前例和世間罕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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