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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關注:港府就修例提六項額外措施
http://www.CRNTT.tw   2019-05-31 00:15:35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公布新建議。李家超指出,特區政府在聆聽社會各界意見後,將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項額外措施,包括將可移交的罪行刑罰年期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中央級別機構提出。

  李家超表示,第一方面,是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根據原本建議,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很多意見認為草案既然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該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因此應該把罪行門檻提高。由於個案式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加謹慎處理,政府接受應該處理最嚴重罪行這意見。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的都會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決定把罪行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是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第一,根據草案,如個別情況需要,可在協定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由於“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會在交付拘押的公開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因此公眾亦可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當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移交時,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第二,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強保障疑犯利益。其一,鑒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並就如何處理內地提出的要求,參考一般國際做法,認同特區政府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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