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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7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負責人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回答媒體提問。(中評社資料圖) |
“一地兩檢”法律依據不拘泥於具體條文
關於“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李曉兵對中評社記者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確認兩地共同簽署的關於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其總體思路並未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李飛主任在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就談到:“反覆認真的研究後,它不是某一個條款能解決的問題。”
李曉兵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中指出,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機構簽訂合同作出規定,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李飛主任在新聞發佈會上雖然也談到了《基本法》第十八條,但更多強調的是從整體上全面理解《基本法》的規定,而不是機械地解讀某些具體條文。”李曉兵表示,在內地口岸區之內所實行的法律和《基本法》第十八條中所講的在全港實行全國性的法律是不一樣的。“一地兩檢”方案中只是在內地口岸區這一特定的範圍內,依照內地的法律來履行職責,所以要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式來肯定《合作安排》。
李曉兵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未從某一具體條文的適用來確認“一地兩檢”方案的合法性,其主要的考慮就是避免陷入到機械的、割裂的對《基本法》的理解之中,避免製造出法律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