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有三大重要意義
不過,根據《方案》,新試點成立的監察委員會,既非取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也有別於現有的行政監察部門,其權力來源、職權範圍與覆蓋程度都將出現質的變化。而在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此次圍繞國家監察體制的重大改革將有以下三點重要意義。
第一,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這意味著原屬於行政序列的監察部門,將上升為和“一府兩院”平級的政權機關。監察委員會從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向人大報告工作。更重要的是,經過改革試點與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新的監察委員會或將進一步整合現有監察、檢查、反貪等部門的職權與資源,今後對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審查等環節均有法可依。近年來,外界對於內地紀檢監察工作以“家規(黨紀)”代替“國法”的質疑,將在制度層面得到徹底解決。
第二,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將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因而黨的紀檢機關負責人或將兼任監察委員會負責人,進而強化黨的統一領導與監察體制的執行力與權威性。現有的紀檢監察制度框架內,監察部門負責人多半由黨的紀檢機關副職負責人兼任,今後這一格局或將隨著監察委員會的設立而有所改變。不過,監察委員會的試點設立不會影響、更不會削弱黨的同級紀檢機關的地位,而是會更加突出黨的紀檢機關“把黨紀挺在法律前面”尤其是維護政治紀律的工作重心。
第三,中央首次提出“重大政治改革”,凸顯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鮮明特色,贏得並鞏固了涉及政治體制改革議題的輿論主導權與話語權。此次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一方面有力地回應了外界有關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不切實際的幻想與雜音,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發展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決心,另一方面則彰顯了自上而下、上下結合、試點探索、先試先行的改革方法論,以實際行動詮釋了三十多年來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