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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曙光:長江大保護亟待推行“硬約束”
http://www.CRNTT.tw   2018-03-08 11:43:12
會議現場(中評社 蘭忠偉攝)
 
  二是污染物排放量大,飲用水安全保障壓力大。長江流域廢水排放總量占全國40%以上,單位面積氨氮、二氧化硫等排放強度是全國平均水平1.5至2.0倍。重化企業密布長江兩岸,流域內還有近30%的環境風險企業位於飲用水水源地較近範圍。

  三是發展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環境污染形勢嚴峻。長江流域內秦巴山區、武陵山區等特困地區,處於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規劃範圍,也是礦產和水資源集中分布區,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矛盾突出,一些粗放型生產企業仍在向上游地區轉移。

  四是缺乏長效保護治理機制,尚未形成整體合力。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還存在流域管理法律法規不完善、流域監測體系不完整、流域規劃剛性約束不夠強等問題,其中最主要的還是跨省(市)聯合保護治理機制不健全,共抓大保護的工作格局有待形成。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必須要有“硬約束”,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勢在必行。國務院已出台《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提出要在長江、黃河等重要河流探索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去年湖北武漢已率先在市域內探索開展上下游水質斷面考核,實施生態補償。我們認為,對長江流域實施“硬約束”的時機與條件基本成熟。為此建議:

  一、建立健全長江全流域考核機制。在流域“生態共同體”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建議加快建立長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牽頭,建立流域水質考核獎懲、重大工程項目環評共商、環境污染應急聯防等機制,域內上下游省(市)共同簽訂具有約束力的生態補償協議。

  二、完善補償標準與補償方式。建立長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將上下游跨省(市)界斷面水質作為補償基準,根據流域生態環境現狀、保護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學確定補償標準或技術規範。創新補償形式,在實行資金補償基礎上,鼓勵受益地區與保護生態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通過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園區等方式實施多途徑補償,科學合理地用好國家投入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專項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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