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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鳴委員發言(中評社 蘭忠偉攝) |
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也要求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去產能”,淘汰落後企業不能由政府“點菜”,兼並重組不應搞拉郎配,必須依靠優勝劣汰機制,讓“僵屍企業”入土為安,讓優質企業做大做強。有競爭才會有創新,有競爭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家精神和創新活力。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也有利於國際社會更廣泛認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二、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要把握好幾個關係
一是正確把握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關係。不能片面認為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是完全對立的。只要加快產業政策轉型,不扭曲市場競爭,並將產業政策限定在市場機制失靈的領域,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可以並行不悖。
二是正確把握競爭政策和政府作用的關係。要競爭就會有企業退出市場,在人員安置、再就業等方面,恰恰需要政府更好發揮“兜底”作用,織牢社會安全網,管好市場管不了更管不好的事。
三是正確把握競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比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政府制定的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政策進行審查,是要確保這些政策符合公平競爭要求,而不是要替代這些政策。
三、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要多管齊下
一是要進一步打破壟斷。放開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民航、電信等行業的准入限制,加大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的開放。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全面推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讓各類市場主體自主進入,公平競爭。同時,還要關注新興產業“贏者通吃”帶來的問題,制定新興產業監管規則,引導和促進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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