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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監督權
http://www.CRNTT.tw   2017-06-18 00:25:34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夏正林。(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深圳6月18日電(記者 蘭忠偉)“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專題研討會昨日在深圳大學舉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夏正林表示,回歸二十年來,“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取得了偉大的成就,使香港繼續保持繁榮穩定,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促使人們反思“一國兩制”的內涵,尤其是“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以及反思在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中央如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有效管治的問題。

  夏正林指出,長期以來,我們在理論上研究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時,往往只關注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之間權力的劃分。由此,在實踐中,往往只強調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而忽視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責任,忽視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時的監督權。

  “香港回歸二十年來,我們對‘一國兩制’的理解並不完全準確,出現的種種問題或多或少地與該弱化中央的監督權的認識有關。”夏正林表示,準確界定中央的監督權的性質是正確行使該權力的前提條件,對於完善監督權行使的內容、方式和限度都有重要的意義。

  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機制方面,夏正林認為無非是分為人的監督機制和對事的監督機制。“對人的監督,主要包括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任免機制,對事的監督主要包括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立法會、特區法院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是否達到基本法規定的授權目的和效果的監督,如包括對行政長官的工作報告、立法備案、解釋機制等監督過程體現出來的。”

  夏正林表示,目前中央對香港的監督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對人的監督方面,中央在對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的任免機制方面還缺少相應的立法。中央對人的監督權主要包括對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任免來實現的。新任特首的任命過程,都是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再次確認與特區的授權關係的過程,毫無疑問是國家主權的展現。但在實踐中,卻沒有相關的立法來規範這種機制,而主要是通過實踐和慣例來完成的。

  二、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行使的監督方面,缺乏相應的有效的機制。首先,對行政長官行使職權的監督缺乏相應的立法。其次,備案制度也缺乏相應的規定。截至2013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報請備案的法律共570件,但其備案後審查監督的情況卻沒有得到公開。再次,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也存在漏洞。

  夏正林談到,在加強中央監督機制方面,應當注意和遵循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中央應依法、積極主動使監督權。應該說,中央監督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在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央沒有積極行使監督權。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對香港的治理,也應當依法進行。

  第二,中央行使監督權不應干涉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監督權與被監督權有本質的區別,不應混淆,不能以監督為由干涉甚至替代被監督的權力,尤其是對事的監督。

  第三,事關國家主權安全事務,中央應該及時處理。總的來說,中央的監督權不同於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但出兩者也可能存在交叉的地方,有些事務看起來授權香港自行處理,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疇,但也屬於國家主權安全的立法,應當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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