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海表示,因港澳行政主導體制的法制基礎、所處的政治生態等存在重大差異,香港立法不僅不配合行政,而且突破法律的邊界給予行政過多的制約,導致行政主導只能停留在文本層面,難以落到實處;而澳門立法能夠給予行政較多的配合,保障行政主導不僅是制度規範,而且成為現實實踐,甚至有行政獨大的嫌疑。
朱世海強調,港澳特別行政區都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該種體制是建立在分立基礎上,這決定了其不是專制體制,而是民主體制。“港澳行政主導體制運作狀況迥異,故兩地採取的改革措施也很不同,香港採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應是提高行政長官在政制中的地位以弱化立法對行政的制約。而澳門採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應是通過制定新的《預算綱要法》等以增強立法對行政的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