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籍人員任公職是國際通行的憲制性原則】
中評社:您之前在媒體上有撰文,談到就算外籍法官減少,主導香港法律界的還是“本地反對派”,能不能具體談一談?
田飛龍:我剛剛說到逐漸減少外籍法官只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涉及到香港司法與基本法秩序乃至國家法的整合。比如人大第五次釋法有效監督和指引了香港高等法院處理“港獨”宣誓案件時的法律解釋與適用,就體現了人大釋法權與香港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了基本法的整體秩序,特別是基本法中“一國”的主權與安全利益。
中評社:如果外籍法官能夠理解基本法賦予的特殊責任,平衡處理普通法與基本法的關係,那是否又可以任用?
田飛龍:這是一個原則問題。法官畢竟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要求本國國籍人士擔任,這是民主憲制的通例,所以並非是歧視外籍法官,或者是懷疑他們的專業能力,而是作為一個制度性原則,我們需要去遵從主要由本籍人員充當公職人員的政治慣例。原則確定下來之後,一些個別性的、例外性、可控性的外籍法官的聘請,仍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清何為原則何為例外。
目前的外籍法官制度,顯然有一些反客為主,是一個不正常的形態,需要通過根據基本法的香港司法改革加以制度性調整。這一改革肯定會有爭議和難度,會刺激到外籍法官的職業利益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界對香港司法獨立的片面理解及政治隱衷,會很難受和疼痛,但我們必須在回歸20年的這個特殊歷史時刻嚴肅面對。這也是香港在憲制上深度去殖民化及“回歸”的掃尾工程。這裡並非在談論簡單的法理學、裁判技術或司法管理制度問題,而是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嚴格國家法理與基本法司法主權的完整性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