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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李飛在記者會上為何拿出這兩本書
http://www.CRNTT.tw   2016-11-11 00:15:46
李飛就“港獨”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拿出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攝影:蘭忠偉)
  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記者 蘭忠偉)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出席。

  值得關注的是,發佈會期間,李飛就“港獨”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拿出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但由於時間問題,李飛並未讀出書中內容,只是著重強調了該本書第159頁中,關於“釋法的效力問題”。

  隨後,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該書是在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權威文本。這本書第二章中的第四十七條是“關於法律解釋的效力規定”,也就是李飛所說的“釋法的效力問題”。

  第四十七條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謂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在時間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由於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所作的進一步明確,因此,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規範,即使是補充和變通,也應當是包含在法律條文的立法原意之中。所以,法律解釋本身沒有獨立的效力,它的效力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效力。法律規定的含義應當是法律生效時就是這樣的,不論什麼時候對這一含義作出闡述,人們的行為應當一直都受這一規定約束,符合這一規定的要求”。
  
  “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進行解釋前已經作出處理的案件,特別是已經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為了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和法院的權威,在不嚴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前提下,可以視情況豁免其受解釋的約束。比如,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解釋公布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時,應以本解釋為准。本解釋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對有關案件判決的有關訴訟當事人所獲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條件,均須以本解釋為准。”這一規定,一方面糾正了此前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所作的錯誤解釋,另一方面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又照顧了香港終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已經產生的實際後果。”
  
  二是,“在空間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在我國的各種法律解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最高的解釋,其效力同法律一樣,被解釋的法律的效力所及範圍,也就是法律解釋的效力所及的範圍。具體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的進一步明確,是一種抽象的解釋,並不直接處理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後,具體案件如何處理,仍由有關執法機關依照各自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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