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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張榮順作説明
http://www.CRNTT.tw   2016-11-07 12:02:52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等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什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著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香港基本法頒布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六條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鑒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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