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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選管會: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方能參選立會
http://www.CRNTT.tw   2016-07-20 00:47:27
選管會提供的確認書。(中評社 莊恭誠攝)
  中評社香港7月20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特區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一事持續發酵。部分尚未簽署確認書的泛民成員,昨日與選管會主席馮驊見面後,指對方未能提供這一安排的法理基礎。而選管會其後發新聞稿反駁這一講法,並且指參選人要“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能獲得有效提名,是現行法例規定及過去多年立法會選舉一直存在的要求”。

  選管會在新聞稿中表示,這一要求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的規定而來,過往參選人就須按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示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

  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具法律依據

  至於為何今年新推出“確認書”安排,馮驊表示,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而選管會則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選管會在新聞稿中續指,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馮驊強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具有法律依據,這一措施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以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他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並交回給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新聞稿的尾段還提到:“如果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根據上述規例,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就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為完成的問題,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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