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徐國勇:中投及欣裕台非國營依勞基法處理
http://www.CRNTT.tw   2016-12-06 16:20:49
徐國勇。(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6日電(記者 吳政峯)行政院6日召開跨部會黨產處理會議,針對中國國民黨所屬附隨組織中央投資公司與欣裕台公司的移轉處理,達成中投及欣裕台公司收歸“國有”決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兩家公司收歸“國有”,但不屬於國營事業,現有人事無法轉為國營事業人員,後續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由執行小組處理。行政院長林全將指派接管小組,就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的人事、公司定位、經營或拍賣標售等後續事宜再行研議。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月25日曾經召開臨時委員會,決議國民黨應於30天內,將所擁有之中投與欣裕台公司全數股權移轉為“國有”。蔡政府至少能追回156億元的資產。若國民黨不服,可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院6日發布新聞稿,內容如下: 

  行政院今召開跨部會黨產處理會議,由政務委員林美珠邀集財政部、經濟部、金管會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針對黨產移轉處理,達成以下四項決議: 

  一、確定中國國民黨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該黨所獨資擁有的一人公司,財產均須收歸“國有”。至於後續要如何處理,則須視該公司是否發行股票而有不同。若該公司未發行股票,財產即歸為“國有”並於本(105)年12月30日生效,其原先之公司登記可由經濟部逕行註銷董、監事後,改登記為“國有”。若該公司上市發行股票,股票就必需背書轉讓,若不交出股票,就回歸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以股票失效或註銷等方式處理。 

  二、有關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現有人事是否轉為國營事業人員。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由“國家”依政策主動出資成立的事業,並符合國營事業目的,才會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的精神。但國民黨黨營事業收歸“國有”後,並不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規定,因此後續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由執行小組處理。 

  三、上述兩公司黨產收歸“國有”後,本質上並非公有財產。現階段暫以“國有財產署”作為管理機關。 

  四、行政院長林全將指派接管小組,就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之人事、公司定位、經營或拍賣標售等後續事宜再行研議。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