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要求金融、電信、網路業者的防詐責任與義務外,羅秉成表示,為避免業者不敢配合政府下架詐騙廣告,草案也提供業者避風港與免責條款,未來業者若接獲警方等通知,就應該要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後續責任由政府負責;同時,業者配合政府辦案提供資料,也可免除保密義務。
至於加重刑責部分,羅秉成說,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復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假釋則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此次也新增窩裡反條款,羅秉成說,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羅秉成也表示,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也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但一定要有法官令狀,避免民眾憂慮政府監控。此外也修法讓警方辦案時可以調閱網路流量紀錄,藉以追蹤犯罪足跡、反求犯罪行為人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