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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震懾台獨 適用非港人
http://www.CRNTT.tw   2020-07-02 09:07:21
  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據《大公報》報道,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台媒指出,該法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兩岸學者指出,香港國安法不僅震懾境外支持“港獨”勢力,也是對台獨勢力的震懾。從香港國安法第20、21、22、34、36、38條等條文可以看出,境外勢力包括台灣人,如果從事支持“港獨”、台獨,必將受到嚴厲制裁。\大公報記者 蘇榕蓉報道

  香港國安法共明訂4項罪名。其中,第一節“分裂國家罪”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煽動協助”亦屬犯罪

  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出,任何人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這些條文適用對象是“任何人”,這意味著包括香港人和非香港人。

  此外,第三十四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三十八條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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