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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再出招:修公投法兩岸政治協商前需公投
http://www.CRNTT.tw   2016-05-12 01:11:13
陳其邁等人提案,兩岸政治協商前須先公投。(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5月12日電(記者 黃筱筠)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下午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步達成共識,第17條之一由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等人提案,涉及國家主權、安全之兩岸政治協商,“協商前須先經公投通過,協商後文本也需經公投複決,使得生效”。

  11日的審查會,國民黨立委都沒有出席,只有民進黨立委出席,準文化部長、立委鄭麗君因為長期推動廢除鳥籠公投,在修法期間也都在場。

  內政委員會11日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表示,12日已完成變更議程,會繼續審查公投法修正草案及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經在場委員討論後,全部條文達成共識;但預計12日經議事人員整理條文並審查完竣後,議事人員宣讀送出委員會後,才算完成初審。
   
  陳其邁指出,鑑於兩岸關係特殊,大陸從不放棄以武力併吞台灣,為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兩岸間之政治協商應獲得高度民意支持,避免違背人民意願;因此提案增訂,未來兩岸若要簽署政治協議,需經過兩階段公投後,才可生效。

  陳其邁的提案說明,凡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之政治協商,如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結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域、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等協商,協商前應取的公民投票授權使得進行協商。

  陳其邁提案增訂,兩岸間政治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有關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也初步列入修法範圍,其他:包括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下修公投通過門檻、將投票年齡降為18歲,以及兩岸政治協議須經2階段公投等都達成共識。

  公投投票年齡部分,現行法規定,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經討論後,決定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8歲;但因憲法增修條文另有規定,因此不包括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公投。

  協商完成後之協議文本,須經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同意通過後,由立法院於10日內交付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使得生效。

  現行法規定,公投須經全國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投票,且有效票投票數超過1/2以上同意者才能通過,也被稱作是“雙21門檻”;經討論後,公投案投票結果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票數應達投票權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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