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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羅致政:不急著在監督條例處理兩岸定位
http://www.CRNTT.tw   2016-02-17 00:42:36
羅致政。(中評社 吳政峯攝)
  中評社台北2月17日電(記者 吳政峯)立法院即將在本周五開議,民進黨版“去兩國論”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受到矚目,民進黨立委羅致政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兩岸監督條例的目的不是凸顯兩岸定位,不應該急著把兩岸定位問題,放在兩岸監督條例來討論,這樣子做是扭曲立法精神,卡住立法工作,更達不到監督兩岸簽訂協議目的。

  本身也是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的羅致政表示,兩岸監督條例是不涉及兩岸實質交往內容的東西,不像貨貿、服貿談判,涉及兩岸經貿與人員往來。兩岸監督條例是一個監督機制,其目的不是彰顯兩岸定位。每個法律都有其定位,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當然是定位在兩岸的關係。可是,兩岸監督條例的目的不是凸顯兩岸的定位,監督條例的目的是要監督未來兩岸之間的各式各樣交流,以及兩岸簽訂協議所必須具備的流程。如果要凸顯兩岸的定位,必須要在別的地方處理,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憲政架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兩岸定位如果修正了,兩岸監督條例的兩岸定義也跟著修改,這樣才有意義。

  羅致政說,不應急著把兩岸定位問題,放在兩岸監督條例來討論,這樣子做是扭曲了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精神。每個法案有它的立法精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處理兩岸基本定位,以及兩岸人員各式各樣的互動與往來。而兩岸監督條例,它的目的不在凸顯兩岸的定位,而是凸顯兩岸之間的服貿、貨貿各種協議,提出一個監督的辦法。我們應該先瞭解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精神在什麼地方?而不是一開始就跳入爭議,兩岸的定位是什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就把推動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工作給卡住了。如果這樣,兩岸監督條例這部法案,你到底要不要讓它在立法院審議過關?

  羅致政也強調,兩岸監督條例必須發揮實質監督的功能,而這也牽涉了,在兩岸之間簽訂協議的過程,立法院扮演什麼樣的監督角色?所謂的監督,不是行政部門內部的自我規範問題,而是立法部門去監督行政部門的問題。而立法部門去監督行政部門包含三部份,談判前的監督、談判中的監督、談判後的監督。因此,兩岸監督條例必須是經由立法部門的監督,且不可超過立法部門的授權範圍,不過立法部門的授權範圍也有一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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