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預防的角度作出人大釋法,時機上非常成熟、非常及時,也確確實實是從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應對“港獨”問題。
中評社:這次人大釋法主要針對《基本法》第104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事宜,是否恰當?
祝捷:用人大釋法來遏制“港獨”,但是又不能借釋法來干預香港的一些事務。“一國兩制”其中包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一元素,即使人大釋法,“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還是會得到尊重。
從過去四次釋法經驗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其實就是四個字:就事論事。通過一個具體的事例,對個案的解釋,來對香港產生輻射性的影響。這種影響並不是直接的,而更多的是基於人大釋法本身的影響力和權威性,產生一種輻射效應,相信這次也不例外。
這次事例本身是由立法會議員宣誓引起的,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是非常恰當的,即只是解決宣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從這一角度而言,人大釋法可以說是做到了有理、有力、有節。這一做法本身也是充滿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
如果對這次事件作出擴大解釋,那麼顯然有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意涵。但是如果人大不釋法,似乎顯示中央對“一國兩制”中最核心的要素,即“一國”,沒有很明確的表態。
所以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既給出了信號,同時也解決了法律問題本身,做法符合法律條文、法治規律,同時也是香港社會能夠承受的。
這次人大釋法,是充分考慮了諸多因素所作出的,不是草率的,不是應急性質的,而是深謀遠慮的,而且的的確確能夠對匡正現時香港所面臨的一系列複雜難題,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