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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彥昨日決定暫緩梁游再次宣誓。(中評社 莊恭誠攝) |
中評社香港10月26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此番決定押後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再次宣誓,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基本法》第72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9條。
《基本法》第7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的職權共六項,包括:主持會議;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決定開會時間;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其中的重點在於第二項,即“決定議程”。
而《議事規則》第19(1)條則指出,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中、英文本,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須依照《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其中一種對今次裁決的法律依據提出挑戰的觀點,正是引用《議事規則》第18條,指議員宣誓必須排在議程第一位。
根據《議事規則》第18條,“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確排在各項議程第一位,次序上優先於議員向官員質詢、政府提交法案等。
不過該條條文所指出的,僅僅是理論上的議程次序。就以議員宣誓一事為例,儘管這一事項按《議事規則》第18條是首要議程,但是以往屆的經驗,若議員宣誓順利完成,除非補選,之後大部分會議都不會存在這項議程。換言之,雖然議員宣誓應按規定排在議程第一位,然而並不意味所有會議都須有這一議程。
而按照《基本法》第72(2)條,立法會主席的其中一項職權是“決定議程”,按照字面意思,這一措辭的含義與“編排議程”並不相同。一種符合邏輯的解釋是,立法會主席先根據《基本法》第72(2)條“決定有哪些議程”,再按照《議事規則》第18條編排議程的次序。也就是說,立法會主席在某一次會議中按《基本法》所決定議程之外的事項,在該次會議當中就並不屬於《議事規則》第18條所規定的範圍,即使這些事項列於《議事規則》第18條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