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謝啟大籲大陸落實台灣親屬會見在押親人條款
http://www.CRNTT.tw   2019-08-24 00:23:19
台北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前新黨主席謝啟大(中評社 張爽攝)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張爽)台北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前新黨主席謝啟大在第八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大陸自1990年實施的現行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就表示羈押於看守所內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與近親屬會見的權益。但謝啟大從十幾年前在大陸協助許多台灣同胞申請辦理與在押於大陸看守所的台灣親人會見時,卻發現數十年沒有一個申請會見成功的案例。她呼籲大陸各法界前輩及各級法院長官能對此事予以關注,現行法律相關的規定能夠得以真正落實,真正惠及在大陸的台灣同胞。

  謝啟大表示,由大陸地區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偵查及審判期間,羈押於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只是台灣同胞比大陸同胞需要更高一個層級,即需要經由省級公安廳、局的批准,才得以與在押近親屬會見。

  謝啟大認為,既然自1990年實施的現行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就表示羈押於看守所內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與近親屬會見的權益。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後,亦僅需要經由“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即可以與在押近親屬會見。而如果辦案機關或公安機關不同意或是不批准,依照法律的精深亦必然要寫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而不可以一概無理由的不同意或不批准。

  但是謝啟大從十幾年前在大陸協助許多台灣同胞申請辦理與在押於大陸看守所的台灣親人會見時,卻發現:“數十年,竟沒有一個申請會見成功的案例!”為此,謝啟大詢問各層級司法單位、檢察單位及公安單位的各級主管或承辦人員,均答稱:“不能會見!”、“沒有會見規定!”;或答以:“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此一規定!”。即使謝啟大提出《看守所條例》及《看守所條例實施試行辦法》的規定條文,相關單位仍然拒絕受理近親屬會見的申請,更不進行審查及批准程序。

  據謝啟大了解,兩岸恢復往來數十年,至今僅有福建省漳州中級人民法院近一年推行的許多涉台案件司法試行措施中,辦理過數個台灣近親屬會見在押親人成功的案例,此外沒有一個地區有成功會見的情形。甚至,因為承辦機關完全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規定,經常是直接回絕親屬提出的申請,甚至連提交申請的機會都不給予。
 


【 第1頁 第2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