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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性仁答中評:暴力違法抗爭無法獲多數支持
http://www.CRNTT.tw   2019-07-08 00:18:40
 
  劉性仁說,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此條充分說明對於抗爭者範圍和局限性。

  劉性仁對中評社表示,事實上,香港的民主是可以討論的,漸進式民主爭取也是可以議論。因此港府允許以政治社會訴求的活動,但並非是縱容與放肆。香港過去已經逐步形成了一種警民依法互動及維護基本秩序的和平民主傳統。但黑衣人以暴力行動打破了容忍的最大限度,這群以本土及所謂的民主既缺乏知識基礎也缺乏對於法律認知及守法習慣,他們對香港法治造成持續性和結構性傷害正不斷再擴大中。

  劉性仁表示,回到送中爭議本質,原本觸及商界安危顧忌,繼而波及香港普通市民對內地體制香港法治的疑慮及恐懼,並有來自外部勢力根據各自的“戰略及政治性利益”介入,而特區政府對修例風險評估和對話溝通不足,只將其作為普通立法事務對待,忽略政治風暴及超出主權爭議的忽略。就在抗議者“挾群眾自重”,不斷加碼政治訴求,除了完全撤回修例外,逼要求行政長官下台、取消暴亂定性及控罪以及追懲濫權警察等;這種訴求已經超出理性範圍而無法溝通。

  “香港面對已經高度街頭化以及分裂的社會,香港特區政府選擇了無限期暫停修例,並對既往工作程序和方法做出檢討,某種程度來說特區政府已做出合理讓步並釋放善意,但抗議者仍不為所動,香港為避免陷入‘無政府狀態’故採取必然措施,這種情況難道是大家所樂見的嗎?”劉性仁問道。

  劉性仁指出,當政治抗爭中,以青年黑衣派的暴力佔領立法會為主要路線,幾乎宣布抗議無理。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這是一種與和平和法制宣戰的行為。當暴力的行為產生將掩蓋所有訴求,佔領立法會的極端行為只是讓訴求變得更為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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