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兩岸在東海南海問題上合作的幾點建議
面對東海、南海的新形勢,為了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為了兩岸和平發展,筆者提出當前情勢下兩岸合作的幾點建議:
1、兩岸涉及中華民族整體利益上要尋求合作之道,不要互相拆台,互相扯後腿。
假如台灣方面真的堅持確立“一個中國架構”,把台灣框在“一個中國架構”之內,不搞台獨,不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假如台灣真的堅持中華民族在釣魚島的主權,在南海諸島的主權;假如台灣真的想維護兩岸和平發展的良好局面,讓大陸民眾對台灣當局存有好感;台灣方面就多多少少應在東海南海問題上與大陸進行一些合作,給大陸方面一點期待。尤其是,台灣不要經意或不經意成為美日圍堵中國的戰略棋子,台灣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及戰略地位和優勢,美在台有長程雷達部署,在軍事上我方不能主動或被動配合美日針對大陸的行動,那是極其危險的舉動,且遲早會被大陸方面看穿。
2、兩岸兩會可商談東海南海問題,在東海及南海問題上簽署合作協議。
兩岸已簽署了十九項合作協議,兩岸兩會也可就東海南海問題上探討合作,包括漁業合作、資源開發合作、海上緊急安全事務合作等,可先由民間如漁業組織或學術機構進行商討評估,形成共同認知及立場,再由兩會協商,簽訂東海及南海合作的相關協議,以東海南海合作造福兩岸人民,以此進一步推動建立兩岸政冶互信。
3、兩會可在對方成立的辦事處時,將處理東海南海相關事務作重點優先安排,切實保護兩岸海洋權益和兩岸漁民權益。
兩岸可在ECFA架構下,在共同維護主權情況下,訂定兩岸東海南海洋經濟合作項目,比如研定雙方在東海南海的漁業及海洋保護等方面合作,從功能角度切入加以合作,這種合作可讓兩岸在東海南海的發言力度增大,爭取主動,兩岸之間優勢互補。兩岸合作後再逐步讓其它國家加入,尋求各國在東海及南海的經濟合作。
4、東海、南海爭端涉及國際法、海洋法層面,兩岸的國際法專家、海洋法專家應當加強互相合作,一致對外。大陸在與東協討論南海行為準則時,應讓台灣參與,讓台灣的聲音有機會向國際社會表達出來。
(本文作者李風係香港亞太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