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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語中評:人大釋法 有權更有責
http://www.CRNTT.tw   2016-11-04 00:35:59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北京開會,預料會就宣誓風波進行釋法。(來源:中國人大網)
  中評社香港11月4日電(記者 莊恭誠)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北京開會,坊間盛傳今次會議將對梁頌恆和游蕙禎引發的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進行釋法。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丁煌接受中評社訪問時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解釋《基本法》的權利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程序上並無訂明所謂的“成熟或適當時機”。他認為,人大今次有責任和必要進行釋法。

  高等法院昨日就港府針對宣誓風波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完成聆訊,並押後擇日裁決。丁煌表示,今次宣誓風波引起不少問題,疑點重重,但是現時缺乏清晰的法律條文,供香港本地法院引用,因此唯有通過人大釋法處理。

  提及具體的法律疑點,丁煌舉例說,首先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給予多次或重新宣誓的機會,如果有權這樣做,那法律依據何在;其次若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裁定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法律規定的後果為該議員必須離任),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褫奪有關議員的議席,以及應循何種途徑褫奪議席。 

  人大主動釋法有依據

  所謂人大釋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其法律依據來自《基本法》第158條,其中第一句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意見提出,人大不妨等到香港本地法院處理完有關宣誓一事的案件之後,根據香港本地法院的裁決,再考慮是否進行釋法。

  不過丁煌指出,《基本法》第158條已開宗明義講明,釋法的最終權利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該條文的最後一段還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之前要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他認為,有關條文顯示,人大釋法唯一必要的程序,就是要向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徵詢意見,而作出釋法並不存在特定的時間、環境或因素,因為法律上並未訂明所謂的成熟或適當與否的釋法時機,這亦意味人大可以主動作出釋法。

  至於《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段所提到的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丁煌認為這只說明了存在一種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的情況,即這種情況是人大作出釋法的其中一種背景,而並非人大釋法必須要由終審法院提請,具體何時、因何以及是否釋法,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奪。

  他形容,《基本法》第158條是定義中央權力與地方權限的一大精髓。

  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全文(載於《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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