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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 |
關於對罰款作進一步細化的問題,童衛東對中評社表示,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中,罰款的幅度往往較大,如十萬到一百萬、五萬到十萬等。在實踐中,可能會導致處罰不公的現象。其實,立法的初衷是為了適應各個地區、各個領域、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執法機關根據不同情節作出具體的處罰。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國務院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立法的規定作出細化。同時,現在設區的市已經有立法權,地方也可以根據國家立法,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細化。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童衛東在發布會上指出,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在這個意見中,對推進河長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職責、組織保障等都作了規定。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此外,關於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保護也是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兩大關注點。
其一,在水污染方面,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在工業污染治理方面,經過這麼多年的嚴格執法,應該說情況有所好轉。從全國人大執法的情況看,農業、農村的水污染對水污染的貢獻比較大,所以這次在立法過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從這幾個方面對於農業和農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規定。
其二,近些年飲用水水源發生了幾起突發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應該說各級政府對飲用水安全非常重視,也做了大量工作,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過去都關注大城市,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這次針對這些問題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如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時如果發生了水污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從這幾個方面加強飲用水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