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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召開火燒遊覽車事件偵查終結記者會。(中評社 黃文傑攝) |
中評社桃園9月10日電(記者 黃文傑)發生在今年7月19日遼寧火燒車事件,造成包括駕駛導遊及陸客共26人,全數罹難,不過迄今仍沒有真相,桃園地檢署今天下午4時將召開火燒遊覽車事件偵查終結記者會,檢方將公布所有查證結果,預料將把司機蘇明成列殺人罪被告,但因人已死亡,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以下為桃園地檢署提供案發流程表全文:
105 年7 月12 日,星期二
晚間8時19分
司機蘇明成駕駛車號197-EE遊覽車至桃園市埔心里航勤南路2號“桃園機場第三站”加油站加油78公升。
晚間11時10分
鉅龍旅行社8天7夜WM0712-05旅行團係由大陸籍領隊曲偉偉帶領團員于香等23人自大連搭機來台,鉅龍旅行社指派鄭焜文擔任導遊,玫瑰石公司指派司機蘇明成駕駛車號197-EE遊覽車負責交通接送,晚間旅行團入住桃園市楊梅區之“風格時尚精品旅館”。
105 年7 月 13 日,星期三
全 日 桃園-野柳風景區-台北101大樓觀景台-故宮博物院-彩虹眷村
午餐:致美園餐廳
晚餐:重慶餐廳
住宿:華登商務大飯店(台中市北屯區)
105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
全 日至下午5時30分日月潭風景區-乘船遊湖-遠眺文武廟-玄光寺-原力特產店-中台禪寺-嘉義
午餐:邵族餐廳
晚餐:金廚宴席會館
住宿:香湖國際大飯店(嘉義市西區)
下午5時54分
蘇明成身著黑色上衣,駕駛遊覽車至嘉義市西區博愛路二段519號之“信義加油站”,持玫瑰石公司之車隊卡“121711500865001476號”加柴油189.1公升,合計3,910元。加完油後,即沿嘉義市西區博愛路二段左轉中興路行駛。
下午5時58分
蘇明成將遊覽車停放於嘉義市西區中興路與大同路口,換穿淺色上衣、頭載草綠色軍用迷彩帽,右腰間繫帶深色腰包,手持白色加油桶1只,徒步進入嘉義市西區中興路591號之“順力加油站”,由加油員之黃○仁持92無鉛汽油之油槍,將92無鉛汽油8.36公升注入蘇明成之白色空桶內,金額總計193元。加油員黃○仁收受蘇明成給付之現金後,開立“DC28498077”號之統一發票1紙交蘇明成收執,蘇明成即駕駛遊覽車離去。
不詳時間
蘇明成以600毫升之保特瓶分裝至少5瓶以上之92無鉛汽油,其中3瓶置於遊覽車下層之行李艙,2瓶置於駕駛艙導遊座後方。
晚間10時07分許
蘇明成再度換穿黑色上衣、頭載草綠色軍用迷彩帽,右腰間繫帶深色腰包,至“香湖國際大飯店”報到入住。
10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五
全 日 台灣第一好茶-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駁二藝文特區-車遊愛河-高雄夜市-高雄
午餐:山芝鄉餐廳
晚餐:自理
住宿:東鉅商務旅館(高雄市三民區)
晚間10時30分許
蘇明成將旅客送至“東鉅商務旅館”住宿後,即購買宵夜返回高雄市岡山區之住處並留宿1晚,並將104年7月14日購買92無鉛汽油之編號“DC28498077”統一發票1紙置於住處內。
105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全 日 高雄-寶得利鑽石-墾丁國家公園風景區-貓鼻頭-鵝鑾鼻燈塔—南灣-經南迴公路-台東
午餐:妙興餐廳
晚餐:四季海月餐廳
住宿:新知本大飯店(台東縣卑南鄉)
晚間8時30分許
蘇明成將旅客載往台東縣台東市“新知本溫泉飯店”住宿,在停車場不慎擦撞黃○銓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致黃○銓自用小客車之保險桿受損,於協調 賠償金過程中,導遊鄭焜文與黃○銓發生爭執,由新知本溫泉飯店人員簡○如居中協調,並由新知本溫泉飯店代為賠償1,000元。
105 年 7 月 17 日,星期日
上午8時16分 蘇明成駕駛遊覽車至台東市更生北路20號“卑南加油站”加油。
上午8時16分許至晚間
1.行程:
台東-永瀚國際企業社-經花東海岸線-北迴歸線紀念碑-遠眺石梯坪-七星潭風景區-太魯閣國家公園風景區-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搭乘台鐵4247車次區間車-宜蘭
午餐:德雷莎餐廳
2.蘇明成之妻葉○、蘇明成之女蘇○寧、蘇○瑄、蘇明成之胞姐蘇 ○花、蘇明成胞姐蘇○花之子張○閩自上午至晚間密集與蘇明成互通電話23次,通話時間共1,255秒(約21分鐘),研判渠等知悉蘇明成有尋死之意,而予以安慰、開導。
下午5時許
原定行程係由花蓮搭乘台鐵區間車4747車次至宜蘭後,由蘇明成駕車至宜蘭蘇澳新站接駁至部落灣餐廳用餐,但因蘇明成向導遊鄭焜文回報車輛故障,晚餐便由部落灣餐廳改為金蘭陽餐廳,用餐完畢入住帥王溫泉大飯店(宜蘭縣礁溪鄉)。
晚間7時40分
蘇明成胞姐蘇○花以0922656***手機傳送簡訊:“你千萬不要想不開,上有老下有小,責任重大,都非常需要你。你不是很愛你們家的三個小孩嗎? 不要讓他們抬不起頭,如果這樣做,會讓我們都沒臉見人。為你們家和我們大家想一想。”至蘇明成0977248***之手機勸阻其輕生,於晚間7時41分接通電話後,先由其胞姐蘇○花開導,再將電話交由父親蘇○村安慰蘇明成。
10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全 日 宜蘭-經雪山隧道-士林官邸花園-御珍果精緻伴手禮-寶時鐘表-國父紀念館-得麗美妝-總統府外苑-台北夜市-台北
午餐:台灣麵桶
住宿:法皇商務旅館(台北市南港區)
晚間6時55分
旅行團原訂隔日7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至台北市內湖區“迎賓樓餐廳”用餐,導遊鄭焜文為預控行程,去電更改至桃園市大園區國際機場旁之“聯成餐廳”用餐,避免延誤班機。
晚間7時許
蘇明成將旅客送至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122號之“法皇商務飯店”後,即將遊覽車開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空曠處停放,但停妥後發現導遊鄭焜文之手機遺落在車上,故駕駛遊覽車折返法皇商務飯店。
晚間7時39分
蘇明成返抵法皇商務飯店,將手機交與飯店櫃檯人員轉送導遊鄭焜文。
晚間7時53分
導遊鄭焜文向玫瑰石公司總經理林○樺反映蘇明成將其手機帶走,以致於無法聯繫安排行程,總經理林○樺撥電話責罵蘇明成,要求其“滾蛋”。
105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上午7時08分
蘇明成於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05巷口發動遊覽車駛往法皇商務飯店載客。
上午9時58分
旅行團自法皇商務飯店離開。
上午10時14分
旅行團抵達台北市內湖區昇恆昌免稅店。
上午10時24分
蘇明成駕駛遊覽車至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之內湖加油站,使用玫瑰石公司之車隊卡“121711500865001476號”加入柴油123.74公升,合計2,500元。
上午10時28分
蘇明成將遊覽車停放於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178巷“第155號汽車停車格”等待旅客。
上午11時16分及11時19分
蘇明成於等待旅客時,與胞姐蘇○花互通電話,通話時間1,641秒(約27分鐘),通話內容略以:蘇某抱怨司法不公,認為受導遊鄭焜文陷害而遭總經理林○樺責罵,總經理揚言要將其辭退,蘇某擔心被解僱後僅能以打零工維生..等情,胞姊蘇○花則安慰蘇某,如認性侵害案件有冤,可協助委請律師提起上訴,若公司辭退亦可另謀他就,勸說蘇某明日返回高雄時,再行商量..等語。
上午11時25分
導遊鄭焜文去電蘇明成,請其返回昇恆昌免稅商店載送旅客至聯成餐廳用餐,然因蘇明成與胞姐尚在通話中,導遊鄭焜文連續撥打電話予蘇明成均未接通
上午11時39分
導遊鄭焜文去電公司總經理林○樺要求代為聯繫蘇明成,總經理林○樺即致電玫瑰石公司負責調度車輛之員工陳○穀代為聯繫,陳○穀透過玫瑰石公司之衛星定位即GPS定位系統,查得蘇明成之停車地點,於11時44分取得聯繫後,要求蘇明成返回免稅店載客。
上午11時45分
蘇明成開車前往昇恆昌免稅商店時,總經理林○樺去電以台語指責:“你在衝啥小、你趕快過去,如果你不想作就‘滾蛋’”等語,
咆哮蘇明成延誤行程。
上午11時50分
蘇明成返回昇恆昌免稅商店載客,趁旅客陸續上車時,蘇明成下車吸菸,待旅客上車完畢後即發車。
中午12時37分
蘇明成之妻葉○連續致電安慰蘇明成。
中午12時49分
蘇明成之妻葉○於通訊軟體LINE之“蘇氏一家”群組內,對其女蘇○寧留言:“女儿打電話給爸,安慰一下,快點。”
中午12時50分
蘇明成之妻葉○再度在通訊軟體LINE“蘇氏一家”群組內,向其女蘇○寧留言:“叫姑打給爸”,蘇○寧即於12時50分撥打手機安慰蘇明成(通話時間44秒)。
中午12時52分
蘇明成之女蘇○寧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明成胞姐蘇○花留言:“姑姑媽媽叫你打電話給爸爸,我剛有打一下了。”等語,要求蘇明成胞姐蘇○花去電安慰蘇明成。
中午12時53分至12時56分3秒間
蘇明成行駛於國道二號西向8至4.2公里外側車道處,此時蘇明成因已飲酒,於血液酒精濃度達215mg/dl、尿液酒精濃度207mg/dl、胃內容物酒精濃度達3708mg/dl時,將先前已裝瓶之92無鉛汽油潑灑於駕駛艙及地板,利用其吸菸所使用之打火機點燃,隨即引燃駕駛艙。
中午12時56分45秒
蘇明成駕駛遊覽車行駛於國道二號西向4公里外側車道處,適有計程車駕駛楊○宗行駛於後,見遊覽車速度變慢,即自蘇明成左側超車前行,楊○宗超車後,自後照鏡發現遊覽車有濃煙竄出。
中午12時57分05秒至52秒間
遊覽車速度由每小時80公里驟降至26公里,由於該路段係大幅度右彎狀態,遊覽車順勢往內側車道滑行,亦持續有大量濃煙竄出
中午12時57分52秒
遊覽車行經國道二號西向近3公里處時,此時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一大隊警員林○華在國道二號西向3公里避車彎處執行測速照相勤務,經民眾反映後方有遊覽車冒煙後,警員林○華即上前試圖攔阻,但遊覽車並無任何反應,持續處於滑行狀態。
中午12時58分
遊覽車行經國道二號西向2.9公里處,擦撞高速公路內側護欄,失控往外側前行約100公尺,即在國道二號西向2.8公里處衝撞外側護欄,遊覽車於撞擊後停止移動,前方駕駛艙隨即引發大火,火勢並往後方延燒。警員林○華見狀,自國道西向3公里之避車彎持滅火器奔跑至國道二號西向2.9公里車輛擊處救援,發現遊覽車右後方車門遭外側護欄擋住,僅能往外開啟約15公分,且有濃煙竄出,無法看見車內狀況,林警員轉至車輛左側滅火時,亦有路經該處之大貨車司機黃○煒見狀停車,手持滅火器與林警員共同滅火,然因火勢過於猛烈,手持型之滅火器無法達到滅火之效果,大貨車司機黃○煒遂持滅敲擊遊覽車玻璃窗,企圖營救車內旅客未果,林警員試圖打開左後方安全門,但無法順利開啟,大貨車司機黃○煒亦嘗試開啟,仍無法開啟,最終遊覽車上26人全數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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