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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左起台“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台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傳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中評社 張穎齊攝) |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記者 張穎齊)藍白聯手推動國會改革五法5月完成三讀,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審判出爐。綠營不滿的“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中有關法人或私人裁罰”、“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大法官認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原則,大部分朝野有爭議的條文,幾乎都宣告“違憲”。
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偕15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宣示主文,認為立法院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對總統無憲法拘束力、且即問即答規定“違憲”。其他關於調查權、人事權等,有不少規定被宣告“違憲”、但也有部分限縮性“合憲”。判決文由大法官蔡宗珍主筆。
“憲法法庭”大法官宣示完退庭後,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傳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於1樓簡報室發布法庭後記者說明會。由於所涉內容眾多,新聞資料有上百頁之多。
楊皓清說明,一、關於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限,僅係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自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亦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限縮“合憲”(立法院邀請對總統無拘束力),而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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