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朱建群雖然有指示王允成尋找調整甲車滅火系統成本,但未具體指示降低成本的方式,且當王允成回報最佳賸餘金額時,朱男也未詢問具體作法為何。衹有指示“惟凱的就用惟凱的交,自製的就用自製的交,不要混”等語,顯見不知王允成、林啟勝將自製品與外購品對調、降低成本的行為。
朱建群2016年1月召開生產製造會時,才得知外購品解繳至第209廠,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朱男在王允成增加賸餘時,已知自製品未研發成功而外購品即將解繳一事。而朱男身為廠長,指示部屬降低成本,符合激勵員工潛能的本旨、規定,難認有為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判決無罪。
至於王允成、林啟勝以自製品與外購品對調方式,降低成本,損害“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營運績效獎金正確性,一審依現役軍人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2年,上訴後,高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