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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左二)。(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3月7日電/前中國國民黨新北市長朱立倫的愛將、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2015年被控收受建商的名錶、金條與“假薪資”賄賂共615餘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前年12月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許志堅必須入獄。
最高法院今已同步通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台媒報道,北檢起訴認定,許志堅被控自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
許志堅上訴第三審仍否認收賄,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已有諸多證據在卷可稽,事證已明,上訴爭執事實面,非關法律面,於法不合,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
此外,許志堅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坐領乾薪部分,許志堅二審被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許士耘、許志遠各被判處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此部分上訴定讞。
許志堅收受的蕭邦錶、金條,以及給父親的孝親費用114萬元,與女兒的香奈兒錶、蕭邦錶,都被二審認定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許等3人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也遭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