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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修兩岸條例 明定主權不得做協議項目
http://www.CRNTT.tw   2019-03-28 11:45:52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3月28日電/行政院院會28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之高門檻程序,並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政院表示,本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始為通過。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陸委會強調,面對嚴峻的兩岸局勢,陸委會依據蔡英文總統揭示的“四個必須”及“三道防護網”原則,推動修正兩岸條例,研擬有關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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