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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調解機制同時保障台商與陸商的權益
http://www.CRNTT.tw   2015-08-16 00:21:19
 
  兩岸投保協議的主要目的,在保障雙方投資人的投資權益,而要達此目的,雙方必須要基於“互惠原則”。但兩岸投保協議簽訂生效迄今已逾二年,兩岸投資人依協議規定向指定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投資補償爭端仍僅一件,而且有關部門及指定調解機構對於投資補償爭端調解機制究竟應如何運作,仍處於摸索階段,甚至對於兩岸指定調解機構的受案範圍、兩岸指定之調解機構如何進行聯合調解等問題也莫衷一是。中華仲裁協會與貿仲正以“個案先行”方式,以經驗引導立法之務實作為,尋求對兩岸最有利之爭端解決制度,我們建議兩岸有關部門積極鼓勵投資人及相關組織運用調解機制解決P to G投資補償爭端。

  李復甸認為,就兩岸的投資補償調解協議而言,無論是投資地一方之參與調解、指定調解機構之間相互代轉調解案件、對於調解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時點認定、調解人之選任、以及調解協議執行力之認可等問題,如果兩岸任一方並未明確否認他方之權利或一方在客觀上可期待他方將來之相互合作,則兩岸有關部門及指定調解機構應秉持“互惠原則”,從寬認定,主動表達善意,才能具體落實兩岸投保協議中對於投資補償爭端調解機制的規劃,積極推動兩岸投資補償爭端調解機制的發展,真正保護兩岸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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