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資源優勢。兩岸憲制性規定對於“一中性”的共識,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最可倚重的法治資源。“憲制-治理”框架將合規範性寓於在兩岸各自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的憲制性規定,借助憲制性規定的最高權威,鞏固了“一中”立場,也為兩岸政治關係的安排劃定了法理底線。
第二、話語優勢。合適的話語表達,是兩岸交往中的核心議題之一。兩岸為規避“承認爭議”,避免不必要的概念之爭,形成了具有兩岸特色的替代性話語體系。“憲制-治理”框架形成以“憲制”和“治理”為主軸的話語體系,既能夠沿襲既有的兩岸替代性話語體系,又能借助兩岸在社會管治中的共識性理念,因而具有法治話語優勢。
第三、發展優勢。兩岸政治關係問題的完全解決,最終只能依靠兩岸在立場問題上的政治決斷,“憲制-治理”框架在根本上仍是盡量降低“承認爭議”阻滯效應的策略。但是,“憲制-治理”框架並非只是一套新的替代性話語體系,而毋寧是一種兩岸關係新思維。
祝捷強調,兩岸政治關係不僅有歷史遺留的問題與情結,也有現實帶來的衝突與糾葛,在世界歷史與現實中,竟無一成例可與之相比照。實現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不僅需要政治家的勇氣和胸懷,也需要法律學人的思維與智慧。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智慧能夠緩和政治角力造成的兩岸對立,也能夠找尋規範化的兩岸共識,還能夠提供處理政治敏感問題的法技術理性。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治型”模式和兩岸治理結構的不斷深化,法治思維將在解決兩岸政治問題中發揮更加顯著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