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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關於南海問題有何重要論述?
http://www.CRNTT.tw   2016-07-10 17:04:06
(2016年4月28日,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第五次外長會議在北京開幕。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開幕式並發表題為《凝聚共識 促進對話 共創亞洲和平與繁榮的美好未來》的重要講話。)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當地時間3月31日,習近平主席在華盛頓出席第四屆核安全峰會期間,同美國總統奧巴馬舉行會見時說——

  “中國堅定維護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堅定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和平穩定,堅持通過同有關當事國直接協商談判和平解決爭議。中方尊重和維護各國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同時不會接受任何以航行自由為借口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行為。希望美方恪守在有關主權和領土爭議問題上不選邊站隊的承諾,為維護南海地區和平穩定發揮建設性作用。”

  4月28日,習近平主席出席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第五次外長會議開幕式并發表重要講話時說——

  “中國一貫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和平穩定,堅定維護自身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堅持通過同直接當事國友好協商談判和平解決爭議。中方願同東盟國家一道努力,將南海建設成為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合作之海。”
此外,在6月對塞爾維亞進行國事訪問、出席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幹峰會、與俄羅斯總統普京會晤等多個場合,習近平主席與外國領導人就南海問題達成重要共識,并在簽署的有關文件中對外宣示共同立場。

  6月18日,中塞元首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爾維亞共和國關於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系的聯合聲明》,“雙方一致認為,在南海問題上,應根據雙邊協議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規定,由直接當事方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和平解決領土和海洋爭議問題。”

  6月24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幹宣言》,“成員國確認,應在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原則基礎上維護海洋法律秩序。所有有關爭議應由當事方通過友好談判和協商和平解決,反對國際化和外部勢力幹涉。為此,成員國呼籲恪守上述公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及落實宣言後續行動指針全部條款。”
6月25日,中俄元首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聯合聲明》,“中俄主張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在國際法原則基礎上維護海洋法律制度。所有相關爭議應由當事方基於友好談判協商和平解決,反對國際化和進行外部幹涉。雙方呼籲,應充分尊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所有條款,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和落實該宣言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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