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鞏固和強化行政主導體制,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長期以來,由於行政主導難以在地區治理中落實,導致地區治理和政府施政存在脫節甚至對抗,極大地削弱了政府服務市民的能力。正是由於許多政策主張及措施無法落地基層,這才導致各種深層次矛盾難以破解、越積越深。今次改革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行政主導體制,無疑是重新理順了地區治理與特區政府之間的關係。比如,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確保地區事務的咨詢、決策和運作的主導權在政府,在政府統籌下,統籌發揮區議會、“三會”及“關愛隊”作用;又如,成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同時對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重新定位,改名為“地區治理專組”,加強對地區治理的策略制定、統籌落實和指導監督。我們認為,上述安排一方面有助於區議會及其他地區組織發揮連接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橋樑作用,協助政府推動咨詢、收集民意,以利政府施政更接地氣;另一方面有助於將特區政府政策在地區層面落地落實,更有規劃更有步驟地推進地區發展和民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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