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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英新法案暴露“英式雙標”的虛偽
http://www.CRNTT.tw   2021-04-27 10:22:17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大公報報道,香港回歸以來,在不同方面均把人權放在優先位置,據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第21條保障了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的權利。但這些權利不是絕對的,《公約》明確指出,如果涉嫌“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就可以限制有關權利之行使。

  個人權利要與社會利益平衡

  據《公安條例》第13條,若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就必須通知警方,若通過申請,警方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如果活動期間出現暴力、混亂情況,或引致嚴重交通阻塞等合理原因,警方可能會拒絕申請,或為活動附加條件。若申請人對決定不滿,由退休法官或前裁判官擔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有權推翻有關決定。

  2005年,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未獲批准而舉行約40人公眾遊行而被定罪,其就通知書制度上訴至終審法院,稱該制度違憲(FACC 1&2/2005)。終審法院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時任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等人,認為原審判決通過相稱性原則,“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和平集會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由於警方行使酌情權符合法定要求,因此符合憲法要求,遂駁回梁國雄的上訴。

  今年4月16日,黎智英、李柱銘、梁國雄等7名被告因參與前年8月18日的非法集結,而被判罪成,另外兩人早前經已認罪。案情指,警方向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後,被告卻無視警方的反對,開始非法遊行至中環方向。法官認同通知書制度,拒絕相信被告當日進行所謂的“流水式疏散”,故判處眾被告8至18個月監禁,其中4人獲緩刑。鑒於有關罪行最高可處以5年監禁,而被告當中有數人是“慣犯”,相關判決已經算是寬宏大量。

  當然,香港不是唯一一個會對和平集會權利進行合理限制的地方,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可謂國際共識。當政府實施相關限制,通常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保障其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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