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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兵:香港應適時啓動司法改革
http://www.CRNTT.tw   2021-02-10 00:14:48
受訪專家李曉兵
  中評社╱題:“李曉兵:香港應適時啓動司法改革” 作者:張心怡(香港),中評社港澳新聞中心副主任

  香港司法改革的方向,就在於深刻理解香港特區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的轉換,深刻理解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發展和轉型,深刻理解百年未有的大變局的意義和影響,深刻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身的地位和角色,深刻理解香港特區法院和法官的憲制角色和憲制責任,兼顧自由與秩序、現代與傳統、中國與世界、建構與解構等多個維度。

  近期,香港社會提倡司法改革的呼聲不斷。2021年1月2日,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接受中評社專訪,對黎智英案折射出的香港法治缺陷進行了剖析,並對香港法官的憲制角色及香港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出路提出看法。

  對於引發熱烈討論的黎智英案,李曉兵表示,從其中的“峰迴路轉”可以看出,各個環節法官的判斷始終存在著諸多政治的考慮,不僅有明目張膽的威脅,也有暗流湧動的較量。亦可看出,香港的法治實際上是存在缺陷的,它一如既往地偏重於對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卻忽略了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

  談及香港一些法官所表現出的政治化傾向,李曉兵認為,這恰恰說明一些法官一方面可能是被政治現實所挾持而身不由己,另一方面則可能是缺乏對香港政治未來發展方向的深刻認識。他強調,香港特區各級法院的法官都要正確認識和深刻反省自己的憲制角色,司法權到底是具有能動性,還是應該克制地進行行使?同時,也要充分考慮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是實現憲制秩序重塑的一個重要層次。

  以下為專訪內容:

  一、黎智英案折射出香港法治存在缺陷

  中評社: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此前曾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而引發眾怒,人民日報亦發文稱“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對此您怎麼看?

  李曉兵:黎智英案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一個測試性案件,影響非常大,牽動了太多人的神經。香港社會各界和內地都要透過黎智英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意志、能力和效果作出評價。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撐起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傘,同時也構建了雙層立體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政府駐港國安公署,同時又建立起來連接通道,就是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遇到香港特區層面辦理起來特別困難,而社會影響又很大的案件,或是在香港特區管轄審理面臨諸多障礙的案件,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下,便可以通過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然後轉由駐港國安公署按照第56條所規定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的保障,推動香港特區及早實現由亂而治轉換的基本目標。

  為什麼《人民日報》在去年底發文說,黎智英被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我們看到,香港自有其引以為傲的法治傳統,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又讓香港特區在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從一些重要案件的審理過程來看,法官選用及其立場卻成為了短板。這就讓我們感覺到香港的法治實際上是存在缺陷的,也就是存在一些殘缺的,它一如既往地偏重於對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卻忽略了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去年的“修例風波”期間,外部勢力深度介入香港內部治理過程,甚至讓基本的社會秩序都無法得到維持,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就是要從根本上讓香港特區過去一直存在的不設防的狀態有所改變。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成熟的法治也不應該是“一條腿”的模樣,必須能夠實現自由和秩序之間的平衡。

  香港2019年因為《逃犯條例》的修訂而陷入重重亂局無法自拔,原因之一就是國家安全被長期忽視,外部政治勢力與內部激進政治力量深度勾連頻頻互動。香港國安法就是要補齊香港特區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存在的短板,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包括律政司和警務處,還有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及社會各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重要問題上保持清醒的頭腦。香港國安法第42條所規定的適用保釋的要求是非常清楚的,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實際上是在香港特區確立了一個新的適用保釋制度的基本原則,被行政長官指定負責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對此要作出充分、全面的評估和判斷,也就是說,在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上,要以不保釋為基本原則,保釋為例外,除非在確信不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新的危害的情況下才可以批准保釋的請求。

  像黎智英這樣的反中亂港的關鍵人物,在“修例風波”期間曾赴美拜見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等人,赤裸裸要求美國干涉香港事務、“制裁”中國內地及香港高官。在此前接受法律指控之後,黎智英依然見縫插針地利用各種機會與外部連線互動,呼籲美國透過各種渠道向中國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種種跡象都表明,黎智英是一個得到外部政治勢力器重和依賴的關鍵性人物,高等法院法官容許其保釋,不啻是對黎智英的縱容,相當於是“放虎歸山”。

  中評社:在2020年最後一天,終審法院決定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將黎智英續還押候審,您對這樣的“峰迴路轉”怎麼看?

  李曉兵:12月31日,也就是2020年的最後一天,香港終審法院開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任期結束之前和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張舉能經過一天庭審,權衡再三,終於作出了批准律政司上訴的許可,讓該案在今年2月1日進行審理,而這期間黎智英要繼續被羈押。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黎智英案“峰迴路轉”的過程中,各個環節法官的判斷始終存在著諸多政治的考慮,不僅有明目張膽的威脅,也有暗流湧動的較量。

  黎智英去年在被羈押期間兩度申請保釋都被拒絕,卻在去年12月23日由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外出,保釋條件包括1000萬港元保釋金、不得在社交媒體發帖及接受採訪,不得離開住所並須交出全部旅遊證件,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等,但是黎智英在回家之後就接連被媒體發現其在家中和各類賓客餐敘。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也在去年12月24日就黎智英獲准保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緊急處理該案,並提議即使在其後的公眾假期期間也可以開庭,同時要求在等候聆訊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

  因此,終審法院去年12月31日的決定在某種意義上讓黎智英案似乎出現了一些轉機,部分地緩解了香港社會上下的憂慮,但是這裡我們也要始終保持警惕,不可萬事大吉。因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已經年滿65歲,在會見傳媒時已確認1月8日將是他作為首席法官進行工作的最後一天,正式退休。之前,張舉能法官已經被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任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今年1月11日起生效,黎智英案的審理無疑將是其就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之後必須面對並妥善處理的一個標誌性案件。

  同時,香港社會也一直存在呼聲,要求適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處理黎智英案。對此,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陳志豪就在其文章中明確指出,倘若連處理“黎智英國安案”也不需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難道還會有其他人較黎智英更值得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嗎?

  二、香港回歸後形成的司法制度並非完美無缺

  中評社:香港法治一直以來都讓港人引以為傲,但近年部分法官受反對派錯誤影響而出現政治化傾向,此前在修例風波多宗案件中,就有法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您怎麼看這種政治化傾向的出現?

  李曉兵:我認為在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香港特區這些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如果真正有成熟的政治判斷和眼光,他們應該能夠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重大問題上,作出明智的、理性的選擇。

  香港特區一些法官們的政治化傾向,實際上表明了其對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態和政治運作過程中所存在深度危機缺乏深刻的認識和洞察,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表明了他們的政治立場和政治底色,實際上並不適合參與到國安法案件的審理。如果審理案件的法官真的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再與專業水平相結合,不僅可以消弭香港社會內部巨大的社會輿論和爭議,也不會引起內地激烈的社會反應。這恰恰說明一些法官一方面可能是被政治現實所挾持而身不由己,另一方面則可能是缺乏對香港政治未來發展方向的深刻認識。

  以黎智英案為例,讓香港保持基本正常的社會秩序已經成為香港特區的管治難題,我們現在則是要化解難題,結果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允許保釋的判決之後,讓香港社會內部很多人感到大失所望,而且還給香港的反對政治力量又傳遞了一個信號,即外部政治勢力依然可以和黎智英等人眉來眼去、內外勾連、深度互動。那麼,我們希望的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的要求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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