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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應不少於兩名
http://www.CRNTT.tw   2017-12-29 16:32:15
  中評社香港12月29日電/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保監會日前發佈《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東的險企增設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提出要求,旨在發揮獨立董事在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決策和監督作用。

  新華社報道,去年以來,中國個別保險機構發展模式激進,資產與負債嚴重錯配;部分保險機構內控制度不完善,存在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公司治理失效是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根本原因。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董事會獨立董事人數應當至少為二名,並且不低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保險機構存在控股股東的,其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成員的比例必須達到二分之一以上。

  徵求意見稿明確,鼓勵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的保險機構逐步增加獨立董事人數,提高獨立董事佔比。

  徵求意見稿同時要求,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近一年內為保險機構及其控股股東提供審計、精算、法律和管理諮詢等服務的人員,近三年內在保險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等不得擔任保險機構獨立董事。

  此外,獨立董事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最多同時在4家企業擔任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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