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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南海仲裁案”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精神
http://www.CRNTT.tw   2016-08-06 00:29:33
中國海軍在西沙舉行大規模軍事演習,也是宣佈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僅僅是廢紙。
  中評社╱題:裁決“南海仲裁案”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精神;作者:馬博(南京),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專職研究員,海洋法研究項目主任、博士;《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7月號(總第223期)

  前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本質是一個得到簽署國就海洋事務達成共識後締結的國際條約,其初衷是為了更好地促進人類社會開發及利用海洋資源的能力,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並非為解決各國間涉及海洋領土本身爭議而制定。因此,《公約》不應成為解決各國之間海洋領土爭議的准則以及判定標准,這點在海洋法學者中得到了共識,且多數學者認為在解決領土爭議問題上,應該依靠國際習慣法和雙邊談判,《公約》可以在領土歸屬問題解決之後對海洋劃界起到指導作用。①

  菲律賓於2013年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處心積慮地試圖繞開中菲南海島嶼領土爭議的本質,采取利用要求仲裁庭審理“九段線”、“歷史性權利”的合法性問題,要求仲裁庭判定中方違反《公約》的相關規定,妄圖間接地削弱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這種伎倆本應遭到嚴肅的法律以及法庭所抵制,然而,出乎中國方面意料,國際仲裁法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對該案所涉及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決定,預計將於最近作出案件的最終裁決。首先,《公約》排除了領土爭議的可訴性;其次,仲裁庭對菲律賓的“濫訴”的縱容將傷害《公約》未來的權威性和可接受性;最後,仲裁庭未能在菲律賓提起仲裁後對《公約》精神的褻瀆采取行動,進一步削弱了《公約》的效力。基於此,無論仲裁庭判決結果如何,在程序上如何做到完整有效,都將對《公約》的締約精神造成破壞,同時對《公約》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未來《公約》體係下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埋下陰影。

  《公約》的締約已排除領土爭議的可訴性

  制定《公約》的初衷是為了對國家在海洋領域産生的問題進行規範,而排除了就領土爭議制定解決方案的可能性。《公約》的序言中有明確的表述:“本公約締約各國,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陸地或是說領土的問題,並不包括在《公約》規定的有關海洋法的議題之中。對《公約》涉及的範圍也有明確表述:“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這說明,《公約》的適用範圍僅為海洋領域,如果涉及到國家間領海糾紛、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重疊等問題,應該在領土主權確定的前提下方能適用《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公約》的範圍是有限的,絕不是包羅萬象任由各個國家去填充或是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利益進行解讀。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根據《公約》對南沙群島、黃岩島、美濟礁等島礁的屬性以及産生的相應海洋權利進行判斷。這些訴訟所謂依據《公約》中第二部分關於領海和毗連區,以及《公約》第五部分關於專屬經濟區和第六部分關於大陸架的相關規定展開。另一方面,菲律賓方面聲稱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要求仲裁庭審理島嶼歸屬,而是要求仲裁庭認定中國依據“九段線”提起的海洋權利和《公約》相違背。菲律賓外交部長羅薩裏奧(Albert Del Rosario)2015年7月7-13日參加仲裁庭庭審時對仲裁庭不具有審理領土爭議的能力也表示承認,但強調菲律賓希望仲裁庭澄清菲律賓在南海上的海洋主張合法有效,而中國的主張違反《公約》的規定。②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核心在於判定中方主張的南海“歷史性權利”和劃定的“九段線”和現行《公約》相違背;其次,要求對南海有爭議島礁的屬性進行界定,對哪些屬於“島”、“礁岩”和“暗礁”做出明確界定;最後,判定中方在南海的行為侵害了菲律賓的主權,中方島礁建設和捕魚行動破壞了海洋環境。2015年10月,仲裁庭一致做出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決定,認定中國不參與該案的決定不會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同時不接受中方認為該案的實質是涉及島嶼主權爭端的觀點。③這一結果,等同於駁回了此前中方所有的抗辯,而接受了菲律賓方面幾乎所有的訴訟請求。仲裁庭對本案的審理忽視了《公約》第三○○條(誠意和濫用權利)“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並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菲律賓在沒有充分與中方協商、談判的前提下進行單方面的起訴,這些問題看似沒有直接涉及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但是在島嶼主權不明晰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公認相關島礁主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公約》宣稱建立“符合正義和權利平等原則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的,更加是不可能做到“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的原則。

  審判將鼓勵爭議國在
  領土主權問題上的“濫訴”

  通常在海洋領土爭端中,國家應利用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協商解決。單方面訴諸於國際司法的途徑盡管在程序上是允許的,但卻在未來的執行、對雙邊關係的穩定發展問題上設置了更多的阻礙,不利於爭端的最終解決。同時,一旦創立了一國單方面提起就領土爭議的仲裁而國際法庭判決的先例,對未來《公約》的公信力將會出現損害,引發“濫訴”的可能。衆所周知,對以往案件的判決將會對《公約》的解釋和發展起到推動和參照作用,以至影響未來的判決。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判決起到是鼓勵一國利用國際司法,解決有爭議的海洋領土以及劃界問題,這對國際通行的通過雙邊談判解決此類問題的共識是一種挑戰,使領土歸屬問題更加容易出現法律意義上非贏即輸的“零和博弈”現象。

  通過沒有執行力、僅靠國家共識形成的《公約》體系來處理影響到國家領土主權的案件,對未來國際和平與穩定帶來的將是更多的不確定性而非爭議的最終解決。正像兩位英國國際法律師描述的,“將複雜的,甚至充滿對抗的地緣政治、軍事爭端轉變成為一個法律問題,並且交由法官審理,還要使雙方能夠接受判決結果,這是此前國際關係中從來沒有的現象,但如果能實現也是令人鼓舞的變革”。④菲律賓南海仲裁案,很顯然是菲方強加給中國的,以法律相要挾的一次實踐,它的順利進行與仲裁庭的認可密不可分,對未來其他締約國效仿此法,走法律的“捷徑”起到了鼓動的作用,但對領土爭議的最終解決,對和平最終的取得,也許並無益處。現實是,因為菲律賓仲裁案,中菲關係降至歷史低點,而中國方面被迫做出“不參與,不接受”的態度如果在未來被廣大國家所采納,對《公約》的公信力將構成嚴重的打擊,最終《公約》本身會被認為是問題的根源,遭到修改,甚至廢除的命運。歷史上,因被締約國廣泛詬病而被廢除或者前途未卜的條約比比皆是,例如2009年歐盟國家簽署的《裏斯本條約》,在實行中就遭遇了來自不同成員國的抵制而至今前途未卜。《公約》一旦失去公信力,就注定面臨著被邊緣化,甚至終止的風險,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與此同時,國際上部分國家正是對《公約》在解決海洋領土歸屬問題上的作用持有懷疑,認為《公約》本身存有瑕疵而選擇不加入《公約》或者采取簽署但國內立法部門不批准的做法。例如,在委內瑞拉灣存在島嶼歸屬爭議的哥倫比亞和委內瑞拉兩國,就雙雙選擇不加入《公約》(哥倫比亞簽署但未批准《公約》),但兩國後來經協商同意用國際習慣和地區性條約法來解決存在的島嶼以及海洋劃界爭議;南美洲的秘魯也因為和鄰國智利存在領土爭議而選擇不加入《公約》,但是並沒有因此而限制秘魯通過國際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事實上,秘魯在2008年將與智利的爭議提交到了國際法院(ICJ),在雙邊共同參與的基礎上,國際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並於2014年對該案進行了有利於秘魯的判決。⑤以色列因為和黎巴嫩、塞浦路斯、埃及等國在地中海和紅海的海洋爭議同樣選擇不加入《公約》,並且更加傾向於采用單邊的方式應對領土爭議。以色列本古裏安大學人文學院的院長大衛·紐曼(David Newman)表示,基於以色列周邊的安全環境,以色列政府認為任何制約其行使包括巡邏、偵查等海上權利的法律,以色列政府都不會遵守。⑥土耳其也因為和希臘、塞浦路斯均存在島嶼歸屬等爭議而同樣選擇不加入《公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認為其歷史上“奧特曼帝國”所產生的歷史性權利無法在《公約》中得到公正的體現和尊重。可見,除了美國拒絕加入以外,《公約》也並不是得到了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支持,《公約》需要通過團結國際社會來增加其公信力,而類似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裁決,造成一國強烈反對,另一國所謂的“權利”得不到維護的局面,只會分化國際社會,對《公約》的發展產生負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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