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1日電/所謂“職業租客”(Professional renter),也叫“職業白住租客”、“老賴租戶”、“惡房客”、“神仙房客”、“霸王租客”、“專業租霸”等,專指那些欠了房東的租金還不肯搬走的人,而房東及債主礙於法律條文對其無可奈何。“職業租客”主觀上有故意拒付房租的惡意,是導致房屋租賃糾紛衝突的主要肇因,還容易引發其它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儘管美國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使賴債和有犯罪前科的人難以遁形,但由於華人出租房屋時很少對租客進行信用背景調查,有的甚至沒有比較規範的合約,因而經常淪為“職業租客”的受害者。美國許多地方法律偏向保護租客權益,客觀上也加大了屋主趕走“職業租客”的難度。
“租霸”的雷語:
--- “我在美國呆了那麼多年,租房沒花過自己一分錢。”
--- “在國外,我沒什麼親人,不搬走是舍不得離開你。”
--- “其實我是有錢人,我在國內的房子比你這屋值錢。”
--- “趕我走?讓我來教教你什麼是美國法律吧。”
--- “打官司你至少虧兩萬,給我五千我立馬滾。”
--- “我白住你房子能咋啦?你根本不配做房東!”
--- “改天找兩人來整死你,你看警察到底會抓誰。”
--- “你纏著要我還錢,我就告你誹謗罪、騷擾罪。”
--- “住你這兒費了我不少力,不給四五千能走嗎?”
紐約華裔警官黃先生曾接到法拉盛一位居民的報警,數度前往其住宅調解房東與一名惡房客之間的衝突。房東抱怨說,28歲女子周曉蘭已霸占一間臥室長達半年,卻僅交過一個月的租金和押金。不僅如此,周曉蘭還謾罵房東,堵塞馬桶,冬天開窗打電暖器。黃警官告訴房東,按法律規定,房客住滿30天就算是居民了,不屬於臨時寄宿者,房東只能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驅逐令才可趕走周曉蘭,這就是所謂的“30天法則”。警方無權處理民事經濟糾紛。這名房東接受了黃警官的忠告,聘請律師打官司,最後由法警將周曉蘭強制逐離。黃警官解釋說,租客賴著不走,不交房租,房東也不能換鎖或切斷煤氣水電,更不能把租客的私人物品扔到屋外。如果租客搶先報警,反告房東持凶器威脅或打傷租客,警察到場時只會將房東逮捕。嚴重的話,房東還會被嚴禁返回自己的家,而租客卻仍可繼續住下去。
無獨有偶,一名比較懂法的“職業租客”邸千也曾主動向黃警官報警,要求警方逮捕法拉盛140-58 ASH Ave家庭旅館的房東範先生,理由是他在那裡遭到了非法驅逐,房門被反鎖,他無法再進入,房東還企圖將其行李箱扔到街上。根據這些指控,警方確實可以逮捕房東,但黃警官鑒於報案人有犯罪記錄,懷疑他所言不實,便進行了調查。房東範先生告訴黃警官,旅館裡自從住進這位45歲的大連男子邸千,就如同遭遇一場劫難。邸千非但連續數月不付房租,還不斷向他要錢去賭場。借不到錢,邸千就搞破壞,撬門、砸鎖、弄壞電飯鍋,朝他臉上吐口水,還揮拳威脅說家庭旅館不合法,準備去舉報,除非給他3,000美元。昨天邸千將牙簽插入房門鎖芯,範先生無奈只得換鎖,邸千見狀就報了警。黃警官不忍心逮捕受害者範先生,耐心勸說雙方協商解決。最後邸千向範先生要了700美元,就此搬出家庭旅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