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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5月14日電/針對蔡英文總統可能在520卸任前特赦阿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將邀司法院及法務部將進行專題報告。根據法務部今天送抵立法院的報告書指出,停止審判中的案件,應非可行使特赦權的範圍,而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不受特赦效力影響。
也就是說,蔡英文總統即便現在特赦阿扁,阿扁目前尚未審結的侵占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次金改之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幕僚偽證案等4案均無法特赦;另外未沒收款項也不在此次特赦範圍內。
據台媒報導,蔡英文總統決定在520卸任前,特赦阿扁,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7日表示,府方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阿扁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而阿扁多次針對該消息回應“毫無所悉,無從回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將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法務部長蔡清祥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的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的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不過,法務部報告書已經今日流出,內容提及特赦阿扁所會遇到的狀況。
此外,法務部7日指出,依據法務部推動刑法沒收新制的立論與正當性,已宣示新制目的是阻斷犯罪者或第三人,因僥倖享有犯罪所得利益,因此檢察官仍可向法官聲請單獨沒收海外遭扣鉅款等犯罪所得,不會因為阿扁獲特赦不用執行刑期,就把錢還給扁家。
法務部報告書指出,行使特赦權為專屬總統職權,要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倘欲發動行使特赦權,得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至於是否發交研議,仍取決於總統裁量。簡而言之,特赦權是總統職權,是否特赦犯嫌,均可由總統決定。
該報告書提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需要沒收。具體特赦個案中,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依照前揭說明,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也就是說,犯罪所得並非特赦範圍內,仍須沒收。
報告書寫到,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尚未判決確定案件不屬於特赦範圍,仍須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審判程序進行中,如遇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第297條情形者,法院分別情形應或得停止審判程序,此時仍處尚未判決確定之階段。依同法第298條規定,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
報告書結論提及,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響。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見,陳請總統鈞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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