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死者太太指出,“打佢手手腳腳我都接受到,留番佢條命我都接受到,但你一槍打死佢真係接受唔到”。筆者理解死者家屬作出這個質疑,但按照國際公認的射擊標準,警員在使用槍械時瞄向目標身上面積的最大部分以制止任何人的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亦屬合理。加上事發時死者正衝向警員,間不容發下,要求警員“射手腳”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根據傳媒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可見,死者與妻子、父母及兄長一家五口住在北角錦屏樓天台屋,現場環境頗狹窄,同時又分租予多人。如此狹窄環境下,是否可以有其他武器選項,例如死者胞兄指出的長棍,以制止如此危急的情況,似乎也未必可行。
筆者非常明白死者家屬的心情,但正如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所言,施襲者是否精神有問題人士並非重點,外界亦不應標簽精神有問題人士。警員今次開槍,並不是因為死者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而是因為其舉動對他人造成危險;大家都應該記得,警員今次到場處理,是因為接到家屬報案,指受到死者的暴力對待,種種因素叠加之下,相信警員亦是在並無其他選擇下才向死者開槍。
正如警方所言,今次絕對是不折不扣的不幸事件,死者家屬無疑會是傷心欲絕,開槍的警員亦不會好過。不管如何,案件已經由重案組進行調查,相信不久將來便會向死因庭提交報告,再由死因庭決定是否召開死因研訊。香港是法治社會,上述事件的誰是誰非,最好還是交由公正的法庭作出裁決。根據過往經驗,死因庭若認為有需要,在研訊結束的同時,亦會就事件提出可行建議。
事件發生後,各方都對警方提出很多意見,部分聽起上來值得參考,部分卻予人有“為鬧而鬧”之感;筆者認為,現階段大家不必過度揣測或妄下結論,讓警方和法庭可以公正處理,這才是對死者、家屬和涉事警員最公道的處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