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與國際標準的對接
在香港,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轉移)均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約束,因此,修改和完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香港深化中美數字貿易、加快成為全球數據流動中心意義重大。同時,一旦確立中國內地、香港、美國互認的標準合同條款,將極大便利三地企業間的數字貿易。
首先,修改和完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健全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核心的信息、數據法律法規,是促進數據在香港高效流動、適應日新月異的數字經濟和國際法律環境的制度保障。在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中,需儘量做到兼顧中國內地和美國的相關法律。例如,將“個人資料”的定義範圍擴大為中國內地與美國對於“個人信息”定義,以便“車同軌,書同文”,助推三地個人信息保護水平的一致。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處罰措施的完善,可徑直規定違反條例的行為將受到何種處罰,與中國內地“高達5000萬人民幣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美國“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處罰,以及向每位消費者支付最高750美元的賠償金”懲罰程度相匹配。
其次,建立三地統一的標準合同。鼓勵香港牽頭與中美協商制定三地流通的標準合同,通過與中國內地和美國數據保護機構的深入溝通,把握各自的數據保護要求和合規性標準,最大程度找到共同點,制定三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條款。同時,應考慮不同法域的管轄和適用問題。在國際法框架下,合同條款應載明豐富的法律選擇和有力的爭議解決機制,並體現出香港作為牽頭方“超級聯繫人”的功能定位,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及時解決。此外,在實施成熟後,可建立標準化合同的格式合同,有效降低企業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相關業務的合規成本,促進三地商業交流與合作。
(二)主動牽頭制定三地數據流動協議
2023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共同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指出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應分別向屬地監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管。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數據跨境流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也為兩地提供了共同遵循的監管框架。本文建議,香港可以《歐美數據隱私框架》為基礎,圍繞《指引》要求,制定三地數據流動協議。具言之:借鑒《歐美數據隱私框架》,依托多邊協議打通跨境數據流,開闢數據出境的便捷通道,完善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以區域為基礎建立的合作框架便於香港與中國內地、美國就數據保護議題充分溝通各自的訴求和關切點,力爭協商一致達成規避風險的配套系列措施,並定期通報各方落實、執法、監督進展等情況。在監管方面,處理三地不同監督管理機構如何監管數據跨境流動的問題,可立足於《指引》,明確數據流動的法律框架與合作機制,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信息中轉方、境外接收方應分別向各自屬地監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管理。同時采用數據出境事中事後保障機制,構建多元化權利救濟機制,包括但不限於:(1)與屬地監管機構直接溝通或申請司法救濟;(2)向獨立的爭議解決機構起訴;(3)申請由下文詳細提及的國際調解院進行仲裁。此外,可建立數據出境安全保障機制,對數據出境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豐富投訴舉報渠道,強化出境數據全生命周期風險防範與安全管理。
(三)建立高效的跨境數字貿易糾紛協調解決機制
本文提出兩個跨境數字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以有效保障數字貿易下的中美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
第一,推動委員會改革。在原本16個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新增1個數字貿易調解委員會。可參考16個調解委員會成員的組成、調解員資格、調解程序和規則等,制定相關政策及其實施細則,明確數字貿易調解委員會的目標、職能和運作方式,同時為確保數字貿易調解委員會的高效運作,需由專業水平高、數字領域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調解委員會。需注意調解適用的法律法規除了香港當地規範外,還需在調解規則和程序上與內地和美國的法律法規進行對接。委員會改革有利於為中美數字貿易相關的企業提供優質的爭議解決服務,提升香港在數字貿易領域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二,邀請中美知名仲裁員加入國際調解院。在中央支持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於2023年2月16日在香港成立。2022年後,中國與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老撾、柬埔寨、塞爾維亞、白俄羅斯、蘇丹、阿爾及利亞等國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為穩妥解決各類國際爭端提供多元、靈活、便捷的調解服務。目前,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正組織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談判,本文建議仲裁員的選擇上,可邀請中美知名仲裁員加入國際調解院,保持仲裁員的開放性與包容性,以更高效妥善處理中美數字貿易糾紛,不斷提升香港的國際法律糾紛解決能力,爭取讓更多國家、企業選擇國際調解院,助力其成為世界一流調解院。
四、結語
推動香港在中美數字貿易中持續發力,既是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具體實踐,也是提升國際數據話語權的重要抓手。香港在中美數字貿易中“超級聯繫人”角色分量的增加,有助於加快數字經濟全球化進程,促進數字技術的傳播和數字服務的全球性覆蓋。然而,香港與中美數據法律規則銜接不夠暢順,缺乏與中美協商一致的監督機制,爭端解決機制在中美數字貿易中助力不大。如何進一步深化三地法律合作,完善制度規範並推行制度變革,並使其順利落地,仍需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不懈努力。本文建議香港加強與國際標準的接軌,主動牽頭制定三地數據流通協議,建立高效的跨境糾紛協調解決機制,為中美數字貿易和全球數字貿易的高質量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規則基礎。相信香港在中美數字貿易中的持續發力,將有力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加快構建更加開放、包容、共贏的全球數字經濟格局。
本文為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工程2022年度特別委托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流通機制研究”(批准號:GD22TWCXGC11)、2023年度廣東省本科高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邏輯-過程-目標’三維交叉融合的跨境數據法治人才培養策略研究”(項目編號:粵教高函〔2024〕9號)、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體系建設研究”(項目批准號:22JZD017)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載《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版。
②Senning Chen, Jinjunyu Xie, Zixi Du, Yan Chen,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in RCEP Member Countries on China’s Export Trade, Academ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and Social Sciences, no.2, vol.6, 2024, pp.17-22.
③胡若璋、黃寶儀、何玫:《數讀香港國際貿易優勢(2023年數據)》,載《大公報》2024年3月28日,第A3版。
④《2023香港的主要貿易夥伴》,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網,2024年6月19日,https://www.tid.gov.hk/s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trade.html。
⑤朱德軒:《中國經貿概況》,載經貿研究網,2024年6月27日,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MzIwNjcyMDYx。
⑥Yan M, Liu H, The Impact of Digital Trade Barrier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fficien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ustainability, no.22, vol.16, 2024, pp.5169-5188.
⑦Xu Yingzhi, Chen Yujing, Shi Xiuyi,Does the digital economy empower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 no.51, vol.30, 2023, pp.110395-110416.
⑧Zhao Z, Gao G, The Impact of Digital Trade on China's Position in the GVC: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Sino-Russian Cross-Border Panel Data, Sustainability, no.13, vol.16, 2024, pp.5493-5514.
⑨Ren J, Zhang Z, The Develop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Hong Kong E-commerce Indus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Trade, Academic Journal of Business & Management, no.2, vol.6, 2024, pp.99-104.
⑩劉英倫、王昕怡:《韌性強 機遇多——外資持續看好香港市場》,載《人民日報(海外版)》2024年7月29日,第4版。
⑪顧敏康:《采取主動措施應對美亂港法案》,載《大公報》2023年12月2日,第A11版。
⑫NTT:《NTT在中國香港領先推出全新液體冷卻技術及高效能運算即服務解決方案》,載中國網潮浪新聞網,2024年4月22日,http://zjnews.china.com.cn/yuanchuan/2024-04-22/421129.html。
⑬《國際儲備及外匯流動性數據》,載香港金融管理局網,2024年1月31日,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1/20240131-4/。
⑭何瀚:《南方東英富時美國國債20年+指數ETF今日上市》,載中國證券網,2024年1月10日,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401-5174749.htm。
⑮陳樂:《大灣區 大機遇 數說香港新飛躍》,載《大公報》2024年2月20日,第A10版。
⑯劉斯康、周運蘭、金丹蕊:《阿里巴巴回歸香港H股市場案例分析》,載《當代經濟》2021年3月10日,第3版。
⑰《美泛化國安 強搶TikTok凸顯雙標》,載《大公報》2024年3月20日,第A11版。
⑱朱國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困境與進路》,載《深圳社會科學》2024年第3期,第40-41頁。
⑲文彩玉:《〈歐盟-美國數據隱私框架>要點、影響及啟示》,載安全內參網,2023年8月25日,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58173。
⑳《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在京舉行》,載《人民日報》2024年7月19日,第1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9月號,總第321期,P6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