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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馬菲三國海洋權利主張風險觀察
http://www.CRNTT.tw   2024-10-05 00:37:37
 
  六、2024年菲律賓劃界案

  另一個南海仲裁案的後遺症是2024年6月14日菲律賓向CLCS提出的外大陸架劃界案(詳見附圖二當中的黑色點狀綫)。菲國主張的南海外大陸架的海域範圍不但涵蓋了2009年兩個馬越劃界案的部分海域,也涵蓋了2019年馬國劃界案的所有海域,更進入了越南從其大陸往東所主張的200海里EEZ和大陸架(即越南所稱的“東海”)當中。菲國劃界案的執行摘要有三個重點如下:

  首先,菲國表示2009年和2019年由越馬提交的三個劃界案與菲國2024年劃界案涉及的海域重叠,等於承認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第5(a)條所述的“海洋爭端”的存在。無需他國的抗議性照會指出爭端,菲國此舉已然啓動了條文所述CLCS的“不審議義務”。

  其次,菲國表示“2009年和2019年的三個劃界案係基於《公約》第76條,而且符合南海仲裁裁決當中所肯定的原則”。換言之,菲國認可馬越三個劃界案在《公約》制度下的合法性。作為南海仲裁案的當事國,菲國樂見馬越的外大陸架的主張符合“裁決”。潛台詞是:菲國贊許馬越在三個劃界案當中不使用南沙和西沙群島的整體或是個別島礁來主張EEZ和大陸架,更支持馬越如此作為所隱含的“中國無權使用南沙和西沙群島的整體或是個別島礁主張EEZ和大陸架”的立場。菲國釋放這個訊息,特別是在CLCS不審議劃界案義務被啓動之時,所期待的就是馬越兩國“同意”CLCS審議菲國劃界案,藉此啓動附件一第5(a)條的例外規定,即“審議”劃界案的規定,讓自己的劃界案可以順利被審議。

  第三,菲國表示願意和相關國家商討重叠海域的海洋劃界事宜。菲國指出:“外大陸架外部界綫的劃定(delineation)并不損及未來跟相關國家在區域內享有的個別島礁所產生的領海外部界綫的海洋劃界(delimitation)”(The deline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M is without prejudice to future delimitation with the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eas of individual high tide featur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這句話陰狠至極,旨在通過貶低中國來討好越馬。如前所述,基於“裁決”,中國在所謂的“西菲律賓海”內不得主張EEZ和大陸架,衹能主張幾個岩礁周圍的12海里領海小圈。這些領海小圈就是菲國(和馬越兩國)從其大島和大陸能够主張的EEZ和大陸架當中所應該切除的部分,除非透過談判或是國際司法仲裁機關的判決或裁決認定菲馬越這些國家確實擁有爭議島礁的領土主權。菲國這樣的主張,是放在三國瓜分南海的圖謀脈絡之下來說的。在這個海洋劃界的過程當中,基於“裁決”,中國衹能得到幾個領海小圈。那麼,從國際法的意義來講,菲國就是暗指在三國瓜分南海的EEZ和大陸架(包含外大陸架)的過程中,中國并非“不可或缺的第三方”(not an 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可以被撇開。⑫ 

  即便菲國在2024年劃界案的執行摘要當中向馬越兩國遞出橄欖枝,馬來西亞還是在菲國提出劃界案後的兩周內向CLCS提出抗議性的外交照會,并援引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要求CLCS不審議菲國劃界案。理由是菲國的外大陸架主張,部分使用了領土主權歸屬於馬國的北婆羅洲(即沙巴省)的領海基綫。也就是說,部分被菲國主張的EEZ、大陸架和外大陸架其實不屬於菲國,而屬於馬國。從規則的角度來看,馬國主張的是菲國劃界案涉及的海域存在菲馬兩國的“陸地爭端”,即領土主權爭端。除了馬國之外,中國在第一時間就對菲國劃界案提出了抗議性的外交照會,而且援引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第5(a)條的不審議義務。再就越南的態度而言,一開始比中馬溫和得多,越南外交部發言人在6月20日表示,越南保留該國在國際法下的一切權利,願意和菲國談判解決海域重叠的問題,并且肯定菲國提出劃界案為符合《公約》的舉動。⑬然而,由於菲國劃界案進入了越南200海里的EEZ和大陸架內,破壞了越南海洋權利的“完整”,越南因此在7月17日遞交抗議性的照會,要求CLCS不審議菲國劃界案。⑭綜上所述,作者認為從中馬越三國提出的照會來看,菲國劃界案在未來不被CLCS審議的可能性很大。

  七、2024年越南劃界案

  越南在2024年7月17日向CLCS提出第三份南海外大陸架部分劃界案(詳見附圖二當中扣除2009年越馬聯合劃界案的斜綫區域)。如前所述,早在2009年越南就針對南海中央海域的北部和南部區域向CLCS提交兩個部分劃界案(詳見附圖一)。越南外交部現在表示,其實在2009年也已準備好南海中央海域中間部分的外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和科學技術證據,但是按而不發。15年來觀察其他周邊國家的外大陸架的主張和相關的情況之後,越南終於在2024年7月出手,提出南海中央海域中間部分的劃界案(簡稱2024-VNM-C)。⑮

  本劃界案的執行摘要提到:2024-VNM-C的南部邊界就是2009年馬越聯合劃界案的北部邊界。此外,根據中國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繪製的圖(詳見附圖二),2024-VNM-C的北部進入了2009年越南單方劃界案的倒三角海域的南部。可見2024-VNM-C連接了2009年兩個越南劃界案的海域,造成南北貫通的態勢。顯然,越南政府正在“完整化”其對於南海的外大陸架主張。

  2024-VNM-C的東部邊界就是菲律賓群島基綫往西200海里的邊界,表示2024-VNM-C不進入所謂的“西菲律賓海”,這點和菲國今年6月向CLCS提出的挺進越南200海里的劃界案不同。就2024-VNM-C的西部邊界而言,則是越南大陸的領海基綫往東200海里,可見越南使用其大陸來產生EEZ的邊界。如前所述,越南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有整體的領土主權主張。越南卻不使用西沙或是南沙群島的整體或是個別島礁來主張南海的EEZ、大陸架和外大陸架,這樣自我限縮的做法呼應了“裁決”,符合越馬菲三國在南海排除中國勢力的總體戰略方向。

  針對越南2024年劃界案,中國政府在7月29日提出抗議性的外交照會指出:越南的劃界案嚴重損害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中國援引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第5(a)條要求CLCS不審議此劃界案。⑯迄今(2024年8月29日)為止,越南尚未針對中國的照會做出回應。參考越南過去的做法,筆者認為越南很可能會提出照會反駁中國的主張。基於CLCS的規則和慣例,筆者認為在爭端存在的情況下,CLCS應該會擱置越南2024年的劃界案。

  八、結論

  越馬菲三國“完整化”各自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旨在抗衡中國在南海固有和完整的領土主權主張和海洋權利主張。從三國在2009-2024年針對南海中央海域的多次外大陸架劃界案來看,既然不使用屬於中國的南海諸島來產生海洋權利,而是使用中國并不質疑的大島(馬國的婆羅洲)、群島(菲律賓群島)和大陸(越南大陸)的領海基綫作為基礎,三國主張海洋權利的合法性在原則上沒問題。畢竟,“陸地決定海洋原則”是習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個國家選擇使用沒有領土爭端的陸地或是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包含外大陸架,在合乎海洋法的條件下是可以接受的。

  問題在於:越馬菲三國在“完整化”各自海洋權利主張的同時,不該無視中國基於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整體所能產生的領海、毗連區、EEZ和大陸架,也不該無視中國在斷續綫內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然而,越馬菲卻無視他們和中國之間存在的陸地爭端(即:源自於三國竊占中國南海島礁)和海洋爭端(即:源自於中國在南海的海域主張和三國海域主張重叠所生的劃界爭端),不跟中國協調就在CLCS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援引CLCS相關規定,要求CLCS不予審議相關劃界案,合情合理合法。看看三國彼此,也是這麼做的:越南抗議菲國2024年劃界案、菲國抗議2009年和2019年馬國劃界案、馬國抗議2024年菲國劃界案。

  更離譜的是,在2016年之後,這三國援引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裁決”來極小化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招引域外國家否定中國在南海主張海洋權利的法律基礎,這是中國難以容忍的。三國不該以中國為犧牲而“完整化”各自海洋權利的主張,更不該私自圖謀撇開中國而瓜分南海。越馬菲在南海“完整化”各自海洋權利主張之前,應該面對中國在南海的完整島礁主權主張和海洋權利主張,協同中國一塊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彼此的領土主權爭端以及海洋劃界爭端。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附圖二]

  項目名稱: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22VHQ012)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Michael Sheng-ti Gau & Gang Tang, "The Operation of the CLCS Facing Disputes: An Examination of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2021) 36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18-240.

  ②作者注:本文所提“南海中央海域”或是“南海中央部分”指從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面向南海的大島或是大陸的海岸綫往南海主張200海里EEZ之後的剩餘海域。

  ③圖示參見 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 "Agora: The South China Sea Editors' Introdu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 2013, p.96. 

  ④關於這兩個劃界案所吸引到的各國照會之分析,詳見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U-Shaped Line and a Categorization of the Ocean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 43, No.1 (2012), pp.57-69.

  ⑤馬來西亞、越南第33號劃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越南第37號劃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37_2009.htm。

  ⑥參見《公約》第76(10)條及《公約》附件二第9條并比較《公約》第15部分裡頭所列出的爭端解決機制。

  ⑦馬來西亞主張七個南沙群島中島礁及海中地物的領土主權,分別是榆亞暗沙(Investigator Shoal)、簸箕礁(Erica Reef)、南海礁(Mariveles Reef)、光星礁(Dallas Reef) 、彈丸礁(Swallow Reef) 、北康暗沙及南康暗沙(Luconia Shoals)、曾母暗沙(James Shoal)。

  ⑧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Philippines v. China), Award of July 12 2016. paras.574-576, 1203-B-(3-7), 1203-B-(6), 1203(B)(2), 1203(A)(1).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21(3) of UNCLOS by the Tribunal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 Critique",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50, No.1, 2019, pp.49-69.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Jurisdictional Ruling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Possible Errors in Fact and in Law", 32 OCEAN YEARBOOK 197-249 (2017) (edited by Aldo Chircop et al at Dalhousie University, Brill/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⑨See "Submissions to the Commission: Partial Submission by Malaysia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_12_12_2019.html, visited on 16 June 2022.

  ⑩CLCS的會議記錄,參見CLCS/55/2,第9-11頁,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22/581/92/PDF/N2258192.pdf?OpenElement。

  ⑪高聖惕:“2019年馬來西亞外大陸架劃界案的外交照會:爭端與法律意涵”,《國際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20-42頁。

  ⑫徐奇:“貨幣黃金案原則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的可適用性問題研究”,載《武大國際法評論》2019年第6期,第51-71頁。

  ⑬https://en.nghiencuubiendong.vn/new-legal-developments-in-the-south-china-sea-the-philippiness-new-submission-to-the-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56574.anews

  ⑭越南2024年7月17日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編號136/CH-2024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phl1/20240717VnmNvUn001E.pdf

  ⑮越南2024年7月17日向CLCS提交的外大陸架劃界案,執行摘要和相關外交照會詳見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95_2024.htm

  ⑯中國2024年7月29日致聯合國秘書長的外交照會,編號D.229/2024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vnm95_24/20240729ChnNvUn001C.pdf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9月號,總第321期,P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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