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既有責任落實不到位、行業部門監管不力的問題,也有體制機制不健全、監督薄弱的問題,根治這些問題,必須從上往下深入挖掘查找根源。
責任落實方面。有的地方職能部門對涉農項目前期調研不夠,謀劃不科學不精準,導致有的項目重復建設,造成資產閑置浪費。有的村“兩委”班子成員服務理念比較落後,專業知識較為欠缺,思考問題存在一定局限性,落實黨的方針政策有時還存在偏差。有的鄉鎮對村級“三資”管理、村務公開等工作檢查指導較少,鄉村振興領域財務“村賬鎮管”、“四議兩公開”等制度落實不夠嚴格,這些都是導致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現象時有發生的重要因素。
開展監督方面。鄉村振興領域腐敗問題多發於基層,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多集中在基層,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專項治理期間共處理縣處級幹部18人,鄉科級幹部193人,村支書、村主任291人,其他人員248人。這表明當前基層重點崗位和重點領域的日常監督、靠前監督、精準監督力度還需加強,抓早抓小成效還不明顯。有的縣、鄉紀委下沉力度不夠,精準發現問題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問題在苗頭傾向出現時未能及時糾正;有的鄉鎮紀檢幹部缺乏過硬的監督本領,在監督執紀中發現問題、甄別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此外,幹部群眾反映一些地方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意識還不強,對經濟財務、政策精神、集體項目等監督事項缺乏深入瞭解,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的問題還比較普遍。
監管合力方面。鄉村振興領域資金來源渠道多、中間環節多、監管單位多,責任交叉重復、資金使用分散,一旦監管沒有形成合力,監督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有的地方部分鄉村振興項目立項在鄉村振興部門,實施在鄉鎮或企業,驗收又涉及農業農村、財政等職能部門,項目的全過程監管機制和流程缺乏規範,需要進一步統籌考慮並系統推進機制建設。當前,大量的便民服務事務性工作已經下放到鄉鎮、村社一級,在方便群眾辦事的同時,也賦予了基層幹部更多的權力,特別是一些基層幹部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的初始分配權和具體事務的發言權、決定權,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容易滋生“微腐敗”。各責任部門在自查自糾中均發現整改了一些行業突出問題,但舉一反三、深入分析不夠,提出建設性的對策建議較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環節方面的協作貫通機制還不順暢,需加大統籌力度持續跟進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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