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案例與港法律背景有別
在審訊時,七名被告爭議《公安條例》中訂立相關罪行的條文的合憲性。區域法院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七名被告的兩項罪名成立。上訴法庭裁定七名被告就“組織”遊行控罪的上訴得直,但維持他們就參與遊行控罪的定罪。原審法官和上訴法庭均駁回各被告人提出的憲法挑戰。七名被告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依賴英國最高法院在兩宗案件(DPP v Ziegler和NI Abortion Services)中的判決,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七名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張舉能和李義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對上述兩宗案件的判例,指出上述兩案中的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香港無關的法制特點。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然而,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而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
至於上訴方稱,當日集會完全和平,警方事隔多日才拘捕、檢控,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張舉能及李義駁回說法,指上訴方無質疑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違憲,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定罪前,不需再額外作相稱性測試。
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贊同張舉能和李義的判決理由。林文瀚指出,就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