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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政策分析
http://www.CRNTT.tw   2024-09-02 00:12:10
 
  (三)實行優惠的商品貿易政策,提供便利的貿易經營環境

  在貿易領域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強對台合作,提供更加優惠和便利的貿易環境。具體合作政策包括:貿易優惠政策、貿易促進措施、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等方面。

  1.貿易優惠政策

  將對台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大為國際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先行對兩岸貿易實行稅率優惠,對雙方商定的商品,衹要符合原產地規則,可享受比規定更加優惠的低關稅,甚至是免稅或零關稅;對互補性較強的商品項目適當減免關稅,試行部分工業品進口零關稅政策措施;對台資企業通過小額貿易進口自用機器零配件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貿易促進政策

  實行更加開放的貿易政策,有步驟地建立對台貿易渠道和網絡,鼓勵、促進台資企業產品返銷台灣,或利用台灣、金門等地區進行簡單加工、包裝,以MADE IN TAIWAN出口至國際市場;鼓勵加工貿易產業升級,探索企業轉型的路徑和模式,給予企業自主調整期,實現角色轉移、園區轉移、增值轉移;加強涉台貿易市場建設和運作,繼續辦好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提升配套服務水平,擴大經營規模,增強輻射影響力,簡化對台小額貿易商品通關、船舶檢疫手續,放寬免稅入市的台灣商品範圍,即產地限制、產品範圍限制,允許台商生產所需的機電產品配件進入交易中心經營,取消一次性進口額度限制。

  3.通關便利化政策

  支持兩地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緊密合作,就貨物通關合作事宜進行磋商,實現互通信息、互認查驗結果、檢驗檢疫結果和審議價格;對台灣出口至福建的產品采取直通放行,即經產地相關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直接簽發通關單,企業可憑通關單在報關地海關直接辦理通關手續,無須在口岸二次申報;對符合條件的進口法定檢驗檢疫貨物,口岸機構受理報檢後簽發通關單,不實施檢驗檢疫,僅對貨物加施封識(包括電子鎖等),貨物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口岸機構核查封識後實施檢驗檢疫;對台灣農業種苗等生產要素,直接由當地檢驗檢疫部門檢疫通關即可引進。

  (四)打造兩岸交流的前沿平台,建設直接往來的主渠道

  全力打造兩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健全兩岸人員往來的便捷有效管理機制,探索兩岸人員往來便利化的管理辦法,爭取中央有關部門支持對兩岸交流交往適當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促進兩岸直接往來。

  1.提供便捷的人員往來通道

  儘快恢復廈金、泉金、兩馬、平潭與台中、台北等航綫,實現無縫對接,吸引更多大陸居民和台灣民衆通過“小三通”往來兩岸;增加對台貨運、客運的直航點,將其納入保稅港區和對台客貨運口岸管理;把一些地方列為兩岸客貨運輸航運點,對進入福建的台灣機動車輛,給予合法通行牌證;允許進入平潭、大嶝和金門、澎湖、馬祖的兩岸游客雙向免簽自由往來。

  2.實行便利的台胞往來兩岸政策

  實施更加便捷的兩岸人員往來政策和管理機制,對台胞在當地的時間不設時限、無須延簽,并與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便利;台灣漁民、船員隨服務船舶進入區內的,憑台灣地區漁民(船員)證及有效證件在台灣船舶停泊點向公安邊防或者公安邊檢部門申請辦理登陸許可。

  3.實行便利的大陸同胞赴台政策

  擴大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試點,對當地居民或到福建旅游的大陸其他地區居民要求赴台的,給予辦理有效多次往返簽注或出入境通行證件等方便往來措施;簡化赴台交流審批手續,下放赴台交流審批權限,由當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操作;參照港澳自由行辦法,允許當地居民憑個人有效證件自由前往金、馬、澎旅游。

  4.實行靈活開放的旅游政策

  加強兩岸旅游合作,研究更加靈活開放的旅游政策,建立緊密型的旅游協作機制。台灣旅游企業可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旅行社,并經營出國旅游和境外旅游業務;簡化赴台旅游手續,共推雙向旅游綫路,培育“海峽旅游”品牌,吸引更多兩岸同胞經福建往來兩岸旅游,打造兩岸旅游的“黃金通道”。

  (五)打造“兩岸共同家園”,建設兩岸同胞融合示範區

  積極打造兩岸同胞融合示範區,構建“兩地一日生活圈”。

  1.設立兩岸合作共建區

  鼓勵兩岸合作創辦產業園區,吸引台灣行業協會、財團和企業到福建開發建設;建立健全兩地事務性溝通機制,組建由兩岸人士共同組成的合作共建協調委員會,力促與認同“九二共識”的台灣地方政府合作;支持金門建設大陸台企員工培訓基地,鼓勵企業參與金門機場、碼頭、旅店賓館等旅游設施的投資建設;推動建立海上救援協作機制,完善台灣海峽防災減災體系,切實維護廈台海域安全。

  2.台胞享受居民待遇政策

  台灣同胞在福建自由置產置業、就學就業、居住,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包括社會待遇和政治待遇,鼓勵常住台胞融入社區生活,參與社區服務,支持在當地投資、工作、生活的台商、台灣專業人士和優秀人才擔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在大陸高等院校就讀畢業的台灣同胞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就地就業,并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向當地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

  3.吸引台灣專業人士政策

  率先協商學歷、學位和專業人員資格相互承認工作,推動雙方高層次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台灣地區專業人士來福建創業的,享有一定的優惠待遇: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占注册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經認定進入火炬園區、科學園區和台灣科技企業育成中心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各項優惠待遇和一定面積的經營場地租金減免,獲得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的股權投資支持;設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技術研發機構,經認定可以按當地相關規定給予補助;從事科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以及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具有技術領先和良好市場潛力的項目,可以獲得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支持;符合當地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的台灣專業人士,按照當地引進人才政策規定享受優惠。②

  (六)建立密切的區域聯繫機制,活躍地方和民間交流活動

  1.促進基層交流的政策

  鼓勵福建各地市與台灣各縣市建立某種城市和區域聯繫機制,促進城市或地區之間的交流,解決特定區域內經濟交流與合作中出現的問題;深化基層政黨交流,推進兩地地方政府和基層村鎮之間的交流協作,拓展兩地部門、行業和社會各界的對口交流與合作;允許台灣的非政治組織、機構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台灣地區縣市政府、非企業經濟組織來區內中心城市設立辦事機構,以便聯繫、協調有關地方合作事宜;充分發揮海峽論壇的平台作用,進一步提升福建在兩岸交流合作中的地位和影響。

  2.促進民間交流政策

  立足兩岸歷史文化淵源,發揮閩南、客家等文化優勢,深化兩地民俗文化交流:(1)以台灣祖籍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為載體,保護好、利用好祖、祠、宮、廟等涉台文物古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2)以鄉土、鄉音、鄉戲、鄉情為主題,依托區內著名風景名勝區風光,加快閩南戲曲大觀園項目建設,密切兩地在戲曲教育培訓、藝術創作、學術研討、影視傳播、文化體驗等領域的交流,繼續組織文化藝術團體赴台演出交流,推動建立兩岸文化產業合作中心。(3)充分利用春節、元宵、端午、中秋等中華民族傳統節日,積極辦好富有閩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交流活動,開展海峽兩岸青少年聯歡節和夏令營、兩岸龍舟賽、中秋博餅等活動,促進兩岸民間交流和情感融合。

  基金項目: 本文係福建省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路研究》(FJZ2021Z004)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新華社授權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http://www.news.cn/politics/2023-09/12/c_1129859215.htm

  ②李非等:《新時期大陸惠台政策對於台胞社會融入的成效研究——以平潭綜合實驗區為案例》,《台灣研究集刊》,2022年6月,第16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8月號,總第320期,P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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